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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抓紧开展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投资举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经济实体清产核资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01 生效日期: 1995-06-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发布文号: 财清办[1995]6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17号),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为了全面彻底清查核实全部国有企业、单位和拥有国有投资企业、单位占(使)用的国有资产,形成全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资产负债总表,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加强和深入,现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投资举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经济实体的清产核资工作再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1995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财清[1995]1号)文件规定,各级行政机关投资举办的“三产”等各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各级全民事业单位(含科研机构、院校)投资举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经济实体和由国家财政为主提供经费的社团组织投资举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经济实体均应纳入今年企业清产核资范围,必须对各项资产、负责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的清查,认真组织进行产权界定、价值重估、土地估价、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和建章建制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完成《1995年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编报工作。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投资举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经济实体的清产核资工作,按企业、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由各部门、各地区清产核资机构分别组织实施,有关清产核资报表和软盘及申报的清产核资各阶段工作结果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或单位逐级审核汇总后,上报同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
  三、各部门、各地方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17号)文件精神,抓紧督促拥有投资举办各类经济实体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尽快建立健全清产核资工作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要有一位主要领导亲自抓这项工作;按照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清产核资企业、单位户数工作的通知》(财清办[1994]101号)要求,抓紧开展清产核资企业、单位户数清理补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好各类经济实体及时开展工作,切实做到不重不漏、不留死角。
  四、各机关、各事业单位没有投资举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的,应于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说明其情况告知同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如有不进行清查上报的,经查出后,视同隐瞒国有资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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