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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96-05-21 生效日期: 1996-05-2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内贸非金联字[1996]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计委(计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物资厅(局、集团总公司):.
  民用煤是居民生活必需品之一,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为了做好民用煤供应管理工作,我们提出了《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煤的稳定供应。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的意见
  民用煤是国家确定的进行价格监审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之一。我国民用煤年耗量在2亿吨以上,占民用燃料的80%,因此,“煤炉子”和“米袋子”、“菜篮子”一样,对居民生活影响很大。为了解决民用煤供应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发挥国有燃料流通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生活用煤的供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重视民用煤供应工作。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是关心群众生活,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民用煤供应工作的认识,把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保障民用煤稳定供应。

  二、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整顿煤炭流通秩序。各地要由政府牵头,组织计委、经贸委(经委)、内贸、工商、财政、税务、煤炭、技术监督、物价、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内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经营资格具体条件,对现有的煤炭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符合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注册,对不具备条件的,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今后申请民用煤经营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条件登记注册,内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要加强民用煤质量、计量、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煤炭经营中掺杂使假、缺斤少两、哄抬煤价、偷税漏税和商业贿赂行为。

  三、建立地方民用煤储备和价格风险基金。为了稳定居民生活用煤供应,保有合理的煤炭库存,调控市场,平抑价格,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民用煤储备和价格风险基金。也可将原有的民用煤财政补贴,转为地方民用煤储备和价格风险基金,专款用于储存民用煤和平抑民用煤市场价格。

  四、减少流通环节,发挥国有燃料流通企业主渠道作用。民用煤供应,要在发挥集体、个体私营经营积极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国有燃料流通主渠道作用。各地国有燃料流通企业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分配计划,统一组织订货和调运。煤矿、铁路、交通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煤炭运销管理,确保国家计划订货合同的兑现。
  民用煤加工、供应网点要合理布局,方便居民购买。对取消民用煤财政补贴、民用煤销价仍受监控的城市,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民用煤供应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对于民用煤因政策性亏损的历史挂帐,也要采取相应措施解决。由于城市煤气普及率不断提高,民用煤供应萎缩,原有民用煤供应网点需转产的,各地要尽可能安排转产资金,以扶持燃料企业安置职工转产就业,维持社会稳定。

  五、各级燃料流通企业要转变观念,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改革,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搞好服务,真正发挥燃料流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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