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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使用“中国人寿保险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23 生效日期: 1996-06-2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6]217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各寿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为了适应我国人寿保险事业的发展,加强人寿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我行于1992年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编制第一张中国寿险业经验生命表,经过3年的艰苦工作,并广泛征求意见,已经圆满完成,现予公布。并就统一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第一张寿险业经验生命表命名为:“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英文名称为:“chinalifeknsurance mortalitytable(1990-1993)”。简称:“cl(1990-1993)”。其中非养老金类业务用表三张,养老金类业务用表三张(见附表),分别为:1.非养老金业务男表,简称:“cl1(1990-1993)”2.非养老金业务女表,简称:“cl2(1990-1993)”3.非养老金业务男女表,简称:“cl3(1990-1993)”4.养老金业务男表,简称:“cl4(1990-1993)”5.养老金业务女表,简称:“cl5(1990-1993)”6.养老金业务男女表,简称:“cl6(1990-1993)”
  二、非养老金业务用表适用于不含养老金给付责任的普通寿险,养老金业务用表适用于养老金保险,包含养老金和普通寿险给付责任的综合保险,养老金保险责任使用养老金业务用表,其他保险责任使用非养老金业务用表。
  三、自“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公布之日起,在我国境内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必须统一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计算费率、责任准备金及退保金。
  四、各保险公司要尽快对其现已开办的寿险险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做好生命表更换工作,从1997年4月1日起,这些险种的新签保单必须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已签发的保单继续履行原保险合同。
  五、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切实做好各地保险机构统一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监督工作,及时将执行情况报总行保险司。附件: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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