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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退(离)休人员在公司(企业)任职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04 生效日期: 1996-07-0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布文号: 保发(1996)163号
 
集团公司机关务部门,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 .
  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退(离)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现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退(离)休人员在公司(企业)任职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上述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退(离)休干部管理与服务工作。 
 
  附: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退(离)休人员在公司(企业)任 
职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近年来,一些老同志相继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离开了工作岗位。这些老同志多年来为人保公司做出了很大贡献,退(离)休后仍然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发挥余热。为更好地发挥老干部的表率作用,规范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退(离)休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退(离)休人员在其他公司(企业)任职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中保集团退(离)休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后,应遵守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维护中保集团信誉和形象,服从和服务于公司发展全局和整体利益,继续发挥老干部的表率作用。 
 
  二、根据中办发〔1988〕11号、中办发〔1989〕1号文件精神,退(离)休人员原则上不得到其他公司(企业)任职。如有特殊情况,须本人提出申请,由人事部(处)报党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到其他公司(企业)任职。 
 
  三、退(离)休人员在办理退(离)休手续满两年后,经批准可以应聘到其他公司(企业)任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凡本公司管理的干部到其他公司(企业)任职属任经理、董事长、董事、理事长、理事、会计、出纳等实职的,必须办理关系调出手续,退(离)休费及享受的各项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一律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改由聘用公司(企业)负责,中保集团不再负责上述事宜;属任虚职的,不适用于上述规定。凡由中央管理的干部经上级机关批准到其他公司(企业)任职,其待遇和手续办理等事项由中央有关干部管理部门确定。 
 
  四、凡未经批准私自到其他公司(企业)任职的退(离)休人员,一经发现,立即停发其中保集团退(离)休费及各项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经批评劝阻无效的,取消其退(离)休待遇。 
 
  五、退(离)休人员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生产,进行讲学、写作、翻译等活动,按中发〔1984〕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享受的退(离)休待遇不变。 
 
  六、本规定同时适用于本规定颁布前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由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清理事宜。 
 
  七、本规定由中保集团人事部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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