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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小城镇建设专项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23 生效日期: 1997-06-23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发(1997)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小城镇建设专项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小城镇建设贷款是农业银行近几年开办的一项新的贷款业务,风险小、收益高、贷款周转快。管好用好小城镇建设贷款,对于调整农业银行贷款结构,实现城乡联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行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小城镇建设贷款摆上信贷工作主要位置,给予充分重视,提高小城镇建设贷款管理水平。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行信贷部门要加强与小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及时沟通情况,反馈信息,并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主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搞好配合,取得支持和协助,做好贷款调查、评估、发放、管理、收回和总结工作。 
 
  三、加强信贷、计划协作,保证贷款落到实处 
 
  各行要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范围内,优先安排资金、计划,保证专项贷款及时、均衡到位。信贷部门要及时向计划部门提供项目贷款所需资金、计划,以便计划部门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小城镇建设专项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小城镇建设贷款管理,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小城镇建设贷款工作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一、小城镇建设贷款适用范围及贷款对象 
 
  (一)小城镇建设贷款是用于支持小城镇建设发展的专项商业性贷款。 
 
  (二)小城镇建设贷款的适用范围是:建制镇及经济发达具有一定规模和条件的集镇房产开发、集贸市场建设、商饮、服务业,以及其他有偿还收入来源的小城镇基础和公用设施等建设和开发。 
 
  (三)小城镇建设贷款对象是:承担小城镇建设的房产开发、工程建设及经营公司或符合贷款适用范围的其他经济实体。 
 
  二、小城镇建设贷款政策和原则 
 
  (一)坚持支持小城镇建设与发展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相结合,引导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向小城镇适当集中,连片发展。 
 
  (二)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当集中、集约经营的方针,重点支持具有一定发展规模和条件的小城镇试点镇建设和开发。 
 
  (三)坚持安全、周转、效益原则,自主经营,择优选项,科学管理。 
 
  (四)按照“先短期、后长期,先续建、后新建,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安排小城镇建设贷款项目。 
 
  三、小城镇建设贷款基本条件 
 
  小城镇建设贷款承贷单位,除必须具备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一)从事小城镇建设开发的承贷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产开发、工程建设及经营业务的资质证明,其资质等级必须达到所承担的建设经营项目的要求,有开发、施工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有开发建设和经营业绩证明。 
 
  (二)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建设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有建设、土地等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符合节约用地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房产开发和其他贷款项目必须拥有30%以上的资本金,并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企业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资信等级在AA级以上。 
 
  (四)其他自筹资金落实,并有有关证明文件;预售款、销售款存入农业银行。 
 
  (五)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银行信贷监督,定期向开户行提交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 
 
  四、小城镇建设贷款项目申报程序 
 
  (一)符合小城镇建设贷款要求的项目或企业由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向所在地农业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同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当地农业银行受理借款申请后,与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按小城镇建设贷款管理规定和条件要求进行初选,对意向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写出评估报告并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上一级行。 
 
  (三)省(区、市)分行对上报的小城镇建设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并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筛选后于年底前上报总行,同时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的小城镇建设贷款项目,综合平衡,并与建设部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协商后,下达小城镇建设贷款项目和计划。 
 
  (五)小城镇建设贷款项目下达后如需修改,应由省级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小城镇建设贷款项目申报内容要求 
 
  (一)小城镇建设贷款承贷单位必须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和证明文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土地、环保、供电、排水等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政府批准的小城镇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2.承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建设或经营的资质证书;承贷单位资产负债表和经营状况表;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3.贷款抵押物、质押物产权证书或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文件。 
 
  4.其他有关材料。 
 
  (二)基层行向上一级行申报小城镇建设贷款计划和项目,必须向上一级行正式行文提出申请,并附单个项目情况说明。 
 
  六、小城镇建设贷款管理 
 
  (一)小城镇建设贷款一律实行项目管理,经营行要按项目分别建立经济档案,加强贷款监控,分析、反馈贷款项目生产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工后,及时进行项目后评价。 
 
  (二)按照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小城镇建设贷款风险常规监测和早期风险预警,做好贷前市场调查和项目评估,切实落实有效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手续。 
 
  (三)按照“自筹落实,同比例投入”的原则和项目施工进度发放贷款,加强企业资金和账户管理,严禁挪用贷款,保证贷款按期归还。 
 
  (四)相对集中资金,突出扶持重点,实行贷款集约经营。经济发达小城镇,重点支持集镇商品房、集贸市场、商业、饮食、仓储网点和有偿还收入来源的基础公用设施建设;经济欠发达小城镇,重点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引导一些效益好的企业或项目向小城镇相对集中,连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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