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发往韩国使用的婚姻公证文书认证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04 生效日期: 1996-11-04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我国外交部及韩国外务部共同商定,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起,双方外交(务)部将对双方公民婚姻文书进行领事认证,并由双方驻对方大使馆统一受理有关婚姻文书的领事认证。据此,从上述日期起,凡发往韩国使用的婚姻状况公证书及与中韩公民通婚相关的公证文书均应送我国外交部和韩国驻华大使馆办理领事认证。各地外办及领事馆不再受理此类公证文书的领事认证事宜。
  请通知所属各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