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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私有危险房屋安全修缮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3-06-19 生效日期: 1953-06-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53]府秘张字第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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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私有危险房屋的安全修缮问题,自四月九日区长联席会议作出决定后,各区均已积极进行。五月二十七日本府曾召集城内各区主管人员汇报,进行了一次检查。据各区汇报,城内各区需要修缮的私有房屋总计三万零八十九间,到五月底止,经动员修缮和正在修缮的达一万四千零五十间半,仍在继续动员并协助修缮的还有一大部分,各区估计共有一千一百间左右(庙产、会馆房产责成民政局动员修缮,未包括在内)最难解决。为争取雨季前做好安全修缮,以保障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对这一千多间最难解决的危险房屋,责由各区人民政府立即深入调查,具体分析,按下列办法,在进行动员解决: 
  一、如房屋有修缮价值,而主客双方确实无力修缮的,由区人民政府洽商银行贷款(银行应将贷款条件和归还限期适当放宽),或洽商民政局酌予救济(民政局应将救济条件适当放宽),着主客协力进行必要的修缮。如房屋租金过低,应协助适当调整;对拖欠租金的,应商定清付办法; 
  二、如房主有力修缮,故意不修缮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房主限期修缮,倘因迟延修缮,发生倒塌事故,均由房主负责,送法院究办; 
  三、如房屋已无修缮价值,必须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动员房客另外找房,如房客生活困难,无力迁移,可由区人民政府酌予生活救济。各区房地产管理所应尽先给这些房客介绍房屋。 
  希即遵照办理 
 
 
195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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