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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楼公寓高层建筑使用管理规则

状态: 发布日期:1957-12-19 生效日期: 1957-12-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一、为加强对本市大楼公寓高层建筑的使用管理,保护建筑,防止损坏,特制订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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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凡本市房地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大楼、公寓、高层建筑,关于使用管理事宜,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则,其他单位自行管理及私营的大楼公寓一律适用并受房地管理机构的监督。

 三、大楼公寓必须依照原定用途使用,非经房屋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装置机器马达。

 四、大楼公寓不得擅自改装增建,如承租人确因使用上必要改装或增建时,必须先提出改装增建的设计,商得房屋管理单位和建筑管理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施工。其须装置街牌、火炉、烟囱、窗篷,或增添电线线路等与建筑物有影响者,亦应先联系管理单位查勘同意后办理,并应注意观瞻整齐。

 五、大楼公寓的墙面,禁止任意敲钉木桩铁钉和涂抹张贴,禁止在花岗石大理石等外墙面凿洞和漆色写字。

 六、大楼公寓的装修设备,承租人务须加意爱护使用,经常保持清洁,玻璃门窗应随时注意扣好风钩,以防破损,室内水管应于冬季自行包扎防护,以防冻裂,马桶及便池内不得倾倒垃圾以防阻塞,硬木拼花地板不得用水拖洗,应定期打蜡保养,楼地板上不得放置和推拖过重物件。

 七、大楼公寓内,不得存放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屋顶平台禁止攀登和跳跃活动。

 八、大楼公寓住户,应注意保持宁静,对园地、花木、草坪应共同爱护,防止摧折损坏。

 九、大楼公寓大门启闭时间及电梯行驶管理制度,由房屋管理单位征询承租人意见,根据具体情况订定。

 十、管理人员察看大楼公寓房屋及设备的使用和损坏情况时,承租人应予以便利和协助,承租人如发现房屋及设备损坏,应即通知房屋管理单位派员查勘,并确定修理责任。

 十一、大楼公寓,如因承租人使用不当,保护不周,或违反规定,致房屋及设备遭受损坏者,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得移请法院处理。

 十二、本规则经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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