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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市、区级房屋分配工作几项规定的请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6-10-28 生效日期: 1966-10-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
发布文号: [66]市连字第70号
 
城近郊区人民委员会、石景山办事处,市房地产管理局: .
  市人民委员会同意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市、区级房屋分配工作几项规定的请示,现在转发给你们,请即依照执行。 
  房屋分配是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区人委和房屋主管部门必须在党委领导下,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突出无产阶级政治,认真贯彻阶级路线和群众路线,切实做好政治思想工作,首先把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被撵走的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腾出的空房以及资产阶级分子交出的多余空房,加以妥善处理,合理使用。私房主交出的多余房子应放在第二步再研究处理分配。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联系处理。 
  这个规定只适用于城市房屋。 
 
 
1966年10月28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市、区级房屋分配工作几项规定的请示 
 
 
(66)房调孔字第603号 
 
市人民委员会: 
  毛主席教导我们:“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中,资产阶级分子、私房主和被撵走的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交出一些空房,如何把这些房子分配得当,使用合理,是当前房屋调配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原有的房屋调配规章、办法,有的已不适用,而新的办法尚未制定出来,目前不少单位要求增房,甚至有的单位强占房子。为了合理使用这些房屋,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属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不论单位和红卫兵撵走社会上的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交出或调整出的私房或公房,以及资产阶级分子、私房主在留下适当的自用房后交出的多余房,一律交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分配。这些空房,主要用于解决广大劳动人民的居住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处理或强占。 
  对于自行管理房屋的单位或留有房屋分配权(即订租到单位)的统管单位,在文化大革命中,宿舍内腾出的空房,仍由原单位分配。 
  二、分配办法:   房屋分配是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好这一项工作,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突出无产阶级政治,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同时,要善于抓活思想,组织群众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切实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1)个人用房: 
  在区人委的统一领导下,以房管部门为主,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相结合,用调整、分配、交换三结合的方法,本着用少量房屋解决更多居住困难问题的原则,共同提出分配方案,由房管部门具体办理分配工作。 
  在分配时,应贯彻阶级路线,首先解决劳动人民中最迫切、最急需的居住困难户,并应优先照顾烈、军属和归国华侨。 
  (2)机关用房: 
  1.机关单位办公用房一般不予解决。但对原来住房较紧,增人较多,现有房屋又无调整余地的单位,通过正式手续,属于市级行政机关报市房管局审查批准,属于区级行政机关,由区房管局审查报区人委批准,可以酌情调整。分配一部分房屋给他们。 
  2.市、区级事业、企业单位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包括社办企业)一律不予解决。如用房确有困难应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建房解决。但对一些小厂房,确实用房分散,影响生产,如果有适合集中生产的房屋,而单位又能拿出相应的房子,可以帮助调换。 
  3.凡是有宿舍的单位,都不得在文化大革命中,撵职工(包括已调外单位的)搬家。由单位或红卫兵撵出的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如需在本市另行安置的,应由原单位拿房安置,不得借口推出不管,占用公房。 
  (3)文化大革命中主要街道上腾出的铺面房,为了不影响市容,一律不安排住户使用。如商业部门需要,可用同等数量房子交换。 
  三、批准权限: 
  凡属十间以下零散空房(指每一个院,下同)及七间以下整所空房的分配,由区房管局审查批准;凡属十间(包括十间)以上零散空房,及七间(包括七间)以上整所空房的分配,由市房管局批准。如果区房管局有特殊需要,需报市房管局批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人委及有关单位执行。 
 
 
一九六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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