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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红卫兵查抄财物、房地产处理的通知(节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8-02-20 生效日期: 1968-02-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革命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革发[68]044号
 
区县革命委员会,公安局军管会,并各厂矿、企业、学校、机关、街道、公社: .
  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中,红卫兵小将和革命群众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查抄了地富反坏右及其他不法分子的家,查出大量的财物。反动证件、违禁物品和房地产,从政治上、经济上给了阶级敌人以有力的打击。在一九六八年夺取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全面胜利的一片大好形势下,为了巩固这一伟大成果,团结广大群众,打击阶级敌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红旗,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全面落实毛主席最新指示,突出无产阶级政治,以阶级斗争、两条道路、两条路线斗争为纲,认真依靠无产阶级革命派,充分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分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严肃执行党的政策,正确处理这些财物和房地产。这是文化大革命中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不能只单纯地处理财物,必须结合革命的大批判和本单位的斗批改进行。各级领导要抓好全面规划、典型试验这两件事,把一般号召同具体指导结合起来,使这项工作积极而又慎重地进行。为此,根据中共中央对于处理查抄财物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对查抄的财物和房地产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地富反坏右被查抄的财物,除发给本人日常生活必需品(如原物已遗失或损坏则不退赔;如在抄家后已发给了的,遣返到农村已安置了的,生活确无困难的,均不再发给)以外,一律没收。 
  二、确属革命群众(包括革命干部)和劳动人民被错抄的财物,全部退还本人。如原物有遗失、损坏的,作价偿还。 
  三、地富反坏右的子女被查抄的财物,确属本人劳动所得,又能划分清楚的部分,而本人又不坚持反动立场的,退还子女本人。如原物有遗失、损坏的,酌情赔还。 
  四、农村社队查抄的地富反坏右的房地产,除在当地留给必要的自住房(居住水平不能超过贫下中农,也不一定是原自住房),并将产权归其所有外,其余一律没收。其子女被查抄的房地产中,如有确属以自己劳动所得购建,又能划分清楚的自住房,而子女又不坚持反动立场的,原则上退还子女本人。 
  人民公社社员被查抄的房屋,应当按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第四十五条中:“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的规定处理。但在城镇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范围的房屋仍按国家对城镇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执行。 
  上述范围应没收的房地产,产权归国家。在城镇或较大居民区的,交当地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在农村的,暂由社队管理、使用、维修。 
  五、在文化大革命中自动交出属于上述范围的财物和房地产,按自交户的不同情况,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处理。 
  六、(略) 
  七、过去已经处理属于上述范围的财物和房地产,经群众讨论,基本上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再变动;否则,应重新处理。 
  八、凡不属上述处理范围的财物和房地产,另行通知处理。 
  九、已被贪污、盗窃、私用的查抄财物和私自侵占的房屋,均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教育,动员他们自觉退出,并本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精神,由有关部门分别加以处理。但被小集体用于文化大革命的少量消费物资或现款,经说明情况,可不予追究。 
  十、(略) 
  十一、凡有被查抄对象的机关、学校、企业、团体、街道和社队,都应由被查抄对象所在单位的革命委员会、军管会、革命领导小组,结合革命的大批判,认真发动革命群众,分别加以处理。对于查抄财物的处理,应按照政策审查批准。被查抄对象在中央、市级单位的,由单位的革命委员会审定;在区县所属单位的,由区县革命委员会指定的审批单位审批。对于没收和退还原物的审批,在审批前应先与有关方面取得联系。对于错抄财物因遗失、损坏而需要赔偿的审批,应从严掌握,一定要由经办单位,认真发动群众,弄清情况,积极追查,尽可能找回原物,如果追查确实无着,才能采取自报公议方式,确定赔偿数目,据以进行审批。 
  各区县革命委员会应对本区县范围内各单位的处理查抄财物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领导。政法部门应积极支持。 
 
 
1968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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