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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工资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国营、民营剧团的学员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2-07-05 生效日期: 1972-07-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工资工作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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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革命领导小组: 
  你局(72)京文字40号报告收悉。关于国营、民营剧团的学员工龄计算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凡经剧团正式吸收的人员,年龄在十三岁以上,来团后以工作为主的,可从来团之日起计算工龄;戏曲学校和剧团的学员中,以学习为主的,在学习期间不应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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