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革命领导小组关于拆迁与房管配合工作中的几点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4-06-13 生效日期: 1974-06-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革命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74]市房地字第85号
 
东城、宣武、朝阳、丰台房管局、西城、崇文、海淀、石景山、通县、昌平城建局、门头沟建设局: .
  我局一九七四年二月十九日发的(74)市房革字第12号通知,经过实践,又重新作了研究修改,请你们按修改后的意见办理。 
 
 
1974年6月13日 
 
 
关于拆迁与房管配合工作中的几点意见 
 
  一、各区(县)地用部门与房管部门在工作中应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共同维护和执行房管政策及必要的手续制度。各区(县)局地用科接到市规划局批准用地书和红线图后,应及时转房管科进行查丈、查产权,房屋估价等工作。住户迁移前,地用科应将征用的房屋,通知房管科,由其下达当地房管所撤管。撤管手续办完后,方可拆房。如系文革产,在拆除之前,房管所需将房主自住、出租房情况和主要修缮项目了解清楚并进行内部经济结算,为将来落实私房政策作好准备。对征而未拆的房屋,他用科届时应通知房管科接管。 
  二、根据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规定的精神,凡拆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生产、办公、营业等房屋,原使用单位应本着节约用房的原则,尽量紧缩使用或调剂解决。必须安置的,对安置房的产权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拆除单位承租房管部门统管的公房、经租房、文革产、代管产、外侨产等,其安置房应交房管部门管理。 
  2.拆除单位自管的房屋,其安置房一般也应统一管理。如被拆迁单位提出异议时,由地用部门召集各有关单位具体协商解决。 
  三、用地单位拆除私有房屋(包括文革产、托管产)、经租产科侨产、代管产、集体产等均应发补偿费。补偿费的估算,各区局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由地用部门负责对外公布。补偿费在公布前各有关部门要慎重研究,公布后,遇有问题,估算人员要负责解答。 
  城区房屋补偿费,按城区现行估价办法计算。经过挑顶的房屋,其房价低于修缮费较多者,可按过去规定适当调高,但最多不得超过现值的百分之三十;翻建的房屋,最多不得超过现值的百分之四十八点七。 
  过去拆除的文革产,经租产、外侨产、代管产等,未进行估价的,各区局应进行一次清理和估算。估算的方法,可根据蓝图分值,适当减低新旧程度。并由地用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收回房。 
  今后,凡拆除私房(包括文革产、托管产)经租产、外侨产、代管产、集体产,必须随时估价,及时收回价款,由房管部门专户存储,或发给房屋所有者。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