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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国家建设用地拆迁农村社员房屋的几项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8-10-18 生效日期: 1978-10-18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78]市房地字第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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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建设用地拆迁农村人民公社社员房屋(包括半工半农户)的处理,根据北京市国家建设用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本着妥善安置和节约的原则,采取尽量利用原房旧料,易地翻建的办法执行以来,效果较好。为适应大规模建设的需要,并统一执行口径,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对过去的办法中几项具体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员私有自住房,根据原房结构,利用原房旧料,由用地单位负责拆建或由用地单位补助迁建工料费,由生产队包建或由被迁社员自行迁建。 
  1、由用地单位迁建的,须按原房使用面积,利用原房旧料,根据规划要求迁建。 
  对于拆下的旧料,如有糟朽,经鉴定确实无法再用时,可由用地单位更换补助。 
  迁建的房屋,不得随意加大或增高。如果原房所有人要求加大、增高时,须由用地单位报所在区地用部门核准,其加大、增高的工料费,由原房所有人自行解决,并在开工前,一次交给用地单位。 
  2、发价自建(包括生产队包建)的,由用地单位发给拆迁补助费。补助额每间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一般应控制在五百元以内。同时,由用地单位补助一部分材料指标。每间补助材料指标为:砖一千五百块至二千块,瓦三百五十块,木材零点五立米,水泥一百公斤,玻璃二平方米,白灰一点五吨。 
  二、社员出租房,应按有关规定评估作价,由用地单位发给房屋补偿费,不予迁建。产权人如提出需用旧料时,可发给适当拆房工资,旧料由产权人自理。 
  对原承租户,由用地单位另建公房安置。安置房交当地房管部门统一管理;不便统一管理的,可交人民公社代管。按规定缴纳房租。 
  三、迁建社员房屋所需的地基(不包括建公房),由社队负责解决,用地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核拨。若占用耕地,应发地基补偿费差价,新地基仍归生产队所有。 
  四、社队要求结合拆迁,把社员私有房改建为社队集体所有制房屋时,如果社队确有条件,社员又有此要求的,可以改建为集体所有制房屋,但须本着自力更生精神,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尽量利用原房旧料进行。同时对原房合理作价,由社队与房屋所有人协商处理。 
  改建集体所有制房屋,为照顾社队要求统一的建筑规格,所用钱料将会有所增加,为此补助标准可按每间五百元至七百元,一般应控制在六百元以内。补助材料指标为:砖三千五百块,瓦三百五十块,木材零点六立米,水泥二百公斤,玻璃三平方米,白发一点五吨。不足部分,由社队自行解决。 
  如果因故不建集体房时,应将所领补助退回原支出单位。 
  五、门楼、棚子、院墙、火炕、锅台以及纸顶棚等,按规定,由用地单位发给补偿费或拆、建费,由本户自理。 
  六、远郊县可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本规定办理。 
 
 
197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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