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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关于实行高速摄影协作服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1-21 生效日期: 1980-01-2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局(院)、公司、研究所、各高等院校及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高速摄影机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科研、教育和生产服务。
  经与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上海市高速摄影协作服务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试行。
  随着科学事业的发展,本市要求采用高速摄影技术的单位日益增多,以运用现代先进测试分析手段来进一步观察、分析快速动态的连续过程。
  为了提高高速摄影机的利用效率,更好地为科研、教育和生产开展诸如:机械快速运动(转动、摆动、往复运动)、金属切削、断路的电弧、焊接切割、纺织、钟表、印刷、船舶下水、飞机起降、炮弹运动、齿轮啮合、气锤击打、投掷器械等测试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市各科研、高等院校、工矿企业,凡拥有高速摄影机的单位,不论中央或地方,不论军工与民用,都应承担对外协作服务,扩大应用范围,提高机器利用效率。
  二、凡科研、教育和生产需要进行高速摄影的单位,可根据拍摄要求,向本市高速摄影协作组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或由组长单位协调安排,也可向拥有高速摄影机的单位直接联系。
  三、对外协作摄影服务,可按摄影机折旧、胶片、冲洗和工时等项向申请摄影单位收取适当费用,收费标准今后逐步统一。如需外出拍摄服务,交通运输工具由申请拍摄单位提供。
  四、上海市高速摄影协作组应该开展高速拍摄、相机维修、咨询服务以及技术交流和技术讲座等活动。
  五、上海市高速摄影协作组成员单位及分工如下:
  组长单位:农机部上海内燃机研究所,开展拍摄服务和负责技术交流学术活动;
  副组长单位:上海新闻图片社,开展冲洗、印放和咨询服务;
        上海市照相机三厂,开展维修、试制服务;
  成员单位:上海市照相机总厂,开展维修服务;
       上海外国语学院,开展冲洗拷贝服务;
       七院第十一研究所,开展拍摄服务;
       六机部第十一研究所,开展拍摄服务;
       上海交通大学,开展拍摄服务;
       一机部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开展拍摄服务;
       煤炭部上海煤矿机械研究所,开展拍摄服务;
       上海市纺织机械研究所,开展拍摄服务;
       一机部上海材料研究所,开展拍摄服务;
       沪东造船厂,开展拍摄服务;
       上海电影制片厂,开展拍摄、照明服务;
       上海纺织科学研究院,开展拍摄服务。
  六、上海市高速摄影协作组的业务工作,由上海市测试中心负责管理。
  七、本办法即日起试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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