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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国家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会议纪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2-08 生效日期: 1980-02-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基本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80]京建城字第52号
 
决定事项: .
  一、这次会议很必要。一九七九年征地拆迁工作完成任务较好,基本保证了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同时较为妥善地安置了居民和社员群众。但由于“四人帮”流毒的影响,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地用管理机构不统一,出现了某种混乱现象。根据去年市革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有关建设用地管理问题,恢复文化革命前的体制,“规划审批拨地由市规划局办理,征地拆迁等由市房管局管理”的决定,逐步加以调整。一九八○年的地用拆迁任务仍很繁重,会议要求市、区房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使他用拆迁工作更好地为首都建设服务。 
  二、联检中,各区主管部门介绍了一些好的工作经验,如石景山区拆迁农民房屋时采取发价自建、朝阳区征地采取造地还田等经验,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总结、写出书面材料报市房管局陆续转发或采取组织现场会等方法加以推广。 
  三、联检中提出的下列几个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意见。 
  1、关于拆迁农民房屋的处理,原则上仍按市房管局市房地字(78)第326号文件规定办理。但需作如下改动:(1)应采取发价自建的方法解决,如果自建确有困难者再由用地单位迁建或交生产队包建。(2)发价自建的补助标准按每间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掌握,取消原文中“一般应控制在五百元以内”的规定。(3)在房屋施工过程中加发房屋租赁费,标准一般掌握在每间每月三元至五元。 
  2、关于郊区房价偏低问题,为解决当前实际工作的急需,在市里没有新的规定以前,暂按市房管局市房地字(74)第203号文件的规定并作如下改动:(1)计价时,可将房屋新旧程度提高一级补偿(如五成新的房屋可按六成新计价)。(2)充分使用原文中“可调剂因素”,对新建、翻建增添新料的,可调高百分之三十以内,并根据装修、顶棚、地面等条件,可调高百分之十五以内的规定。 
  3、关于郊区树木补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可采取:(1)材树,将树木折成木材,按木材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购价格计算补偿。如果树权所有人要求自己留用,可发砍伐费,由其自行砍伐,不再发给补偿费。(2)果树,按三年产量产值补偿,若树身有材值的,加发材值补偿。 
  4、关于青苗补偿问题,仍按前市人委(57)市冯字第321号文件《关于青苗补偿计算方法》的通知办理。但应将超产收购价的因素一并计价补偿。 
  5、城区居民搬家补助费的标准,暂按原住房计算,每间一般掌握在五元至十元左右。如果自搬有困难时,由用地单位组织搬迁,不再发补助费。农民搬迁,可以参照这个标准补助。 
  6、关于迁坟补助费的标准,暂定每座单坟补助五元至十元。有副棺的,每具加发五元。 
  7、关于清理多年来积存的已批用地问题,市、区地用主管部门应与市规划局核对,撤销一批。 
  8、关于加强市、区地用主管部门联系的问题,列入一九八○年工作计划解决。 
  四、原则同意市房管局提出的一九八○年地用拆迁工作计划要点,希市、区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五、关于农民转为居民后,住用公房的房租补助问题,根据市革委会(1979)386号文件“关于统一北京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精神,市房管局以市房地字(79)第448号通知作了解释,一律执行新的标准,不再减收百分之三十。 
 
 
198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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