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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尔代节”对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实行放假、补助油、面的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7-08 生效日期: 1980-07-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198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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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尔代节”对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实行放假、补助油、面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后,每年这个少数民族节日的日期,由市民委负责事先通知。 
 
 
一九八○年七月八日 
 
 
关于“尔代节”对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实行放假、补助油、面 
的请示 
 
 
(〔80〕族发字第039号) 
 
市人民政府: 
  伊斯兰教的“尔代节”(开斋节),在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兹别克、东乡、撒拉、保安、塔塔尔等十个民族中影响很深,自然形成了传统节日。一九七九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指示:“少数民族的节日,应该受到尊重。民族节日放假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对有的民族节日的油、面等供应,可继续实行。”“文化大革命”前,北京市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通令,确定每年“尔代节”的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民族职工放假一天。一九五四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民族群众,每人补助面粉一斤、植物油二两。为了继续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根据当前北京市的情况,我们意见: 
  一、“尔代节”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民族职工放假一天。节日放假(不登报)工资照发。对坚持工作、生产的厂、矿企业职工,增发一天的本人工资。 
  二、“尔代节”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民族群众,每人供应面粉一斤(在定量标准内,用粗粮票换面票),在定量供应标准以外,补助植物油二两。 
  三、在“尔代节”,市民委可会同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各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可以组织少数民族职工、青少年参加一些有教育意义的文体活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县和有关部门执行。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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