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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音乐茶座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5-02 生效日期: 1986-05-02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音乐茶座管理,以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开办音乐茶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标准的固定场所,必要的资金和设施; 
  (二)有适应需要的音响设备; 
  (三)有掌握一定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四)维护场内秩序的安全保卫力量。 

    第三条   申请开办音乐茶座,必须出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和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资料,经所在地的市、县(含县级市辖区,下同)公安机关检查合格,报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根据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本办法颁布前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三十天内补办有关手续,方能继续营业。 

    第四条   音乐茶座由开办单位及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导,其音乐业务活动由当地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当地公安、工商行政部门协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音乐茶座主办单位及演出团(队),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音乐茶座主办单位自行组织的演出队,须经市(地)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文化厅备案。其活动范围限于所在市区;需到外地演出者,须向省演出管理部门申报,领取《临时外出演出许可证》。 
  (二)应聘的专业文艺团体或其他演唱人员组成的茶座音乐团(队),必须持有演出管理部门颁发的《演出许可证》,方得进入音乐茶座演出。 
  (三)音乐茶座必须播放和演唱(奏)内容健康的音乐节目。应以我国传统的和新创作的优秀歌曲为主;播放、演唱国内公开发行的世界名曲、港、台流行歌曲,要有适当限度(接待外宾、华侨和港、澳、台胞的音乐茶座可适当放宽)。不准播放未经批准出版发行的唱片和卡带,严禁播放和演唱内容反动、淫秽、庸俗的歌曲。 
  (四)演唱台风文明,演员仪表端庄,禁止低级庸俗的表演。 
  (五)未经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邀请外国和港、澳、台歌星、艺人演出。 

    第六条   进入音乐茶座的人员,要遵守场内秩序。禁止喧哗、起哄、吹口哨以及斗殴闹事,禁止携带枪支、弹药、凶器、易燃品、剧毒品和恶臭物品进场。 

    第七条   音乐茶座的收费标准,由县(市)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定,主办单位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从直接管辖的音乐茶座的门票总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一的管理费。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擅自开业,在限期内又不补办申报手续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二)对违反第五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当地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第六条规定,又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的,责令其当即离场;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所处罚款最高限额为五百元。罚款统一上交当地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十条   音乐茶座兼设舞场的,还须执行《广东省舞会管理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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