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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试办农村科技贷款和委托银行代理科技有偿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4-20 生效日期: 1984-04-20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湘农银[84]发字38号|湘科[84]
 

省直有关厅、局(公司),各地、州、市、县农业银行,各地、州、市、县科委:.
  为了充分发挥银行“发展经济、革新技术”的杠杆作用,促进农村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经研究决定,农业银行试办农村科技贷款及代理委托贷款等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银行试办农村科技贷款业务
  1、贷款对象:有偿还能力的农村国营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户、专业户。
  2、贷款条件:农村国营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户、专业户应用科委推广的科技成果或进行技术开发缺乏资金,经科委审查推荐,可以向农业银行申请科技贷款,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技术先进,产销落实,投资少,见效快,预测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
  (二)具有本项目的生产条件和经营能力,技术、资金(自筹资金和科技经费)、物资供应落实的项目;
  (三)独立核算,有可靠的经济收入,贷款偿还有保证的单位。
  农村科技贷款,只宜用于项目所需购置的图纸、样品、样机、原(燃)材料等费用,以及需增添购置的机械、仪器仪表、电脑等生产设备及其相应的零星土建工程。对于科技培训,新建车间和试验室,以及非生产基建项目,一律不得使用贷款。
  3、贷款范围:今年暂只限于浏阳、衡东、汉寿、桃沅、绥宁五个科技基点县,经县科委审查推荐的贷款项目,以及其他县经地(州)市科委审查推荐的贷款项目。经过一年实践,总结经验后,再在全省各县推开。
  4、贷款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申请借款单位,先向科委申请,由科委或所属的科技服务中心(公司)或科技开发中心对贷款项目技术上的先进性、生产上的可行性,经济上的合理性组织进行咨询论证,签具意见后,科委签证向银行推荐。银行审核后,确定贷款额度。然后由借款单位与银行、科委共同签订经济合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分次发放贷款。
  5、贷款期限和利率: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贷款利率按借款单位的一般农工商贷款利率标准执行,由借款单位按合同承还本息。如科委愿为借款单位付一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的,可以将利息补助直接拨给借款单位再付给银行。科技贷款暂不设专项资金,由各地农业银行在信贷差额包干范围内统筹安排解决。
  二、对于各县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经过上级审定已列入当年科技计划的项目,在有关科技拨款尚未下拨时,为解决急需,农业银行可在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或科技发展基金、科技推广费用的拨款计划额度内,经县科委签证担保,先对承担技术开发的生产单位临时发放短期贷款,待拨款下达后从中收回贷款。这种先贷后拨的贷款,按不同用途的利率档次计收利息。
  三、科委拨给科技推广开发单位的科技经费,其无偿部分由农业银行按农业拨款程序和科委安排的项目进行监督拨付。
  其有偿部分可与当地农业银行协商,委托代理放收,并执行以下规定:(一)坚持先存后放,由科委将委托代放的经费先存入农行,按实存金额发放,银行不垫付资金;(二)坚持依据科委与科技推广开发项目承担单位签定的合同,按合同规定的用途监督使用资金,并按期组织收回;(三)代理此项业务的手续费发放按发放金额的3‰计收,收回,按收回总金额的5‰计收。此项委托的款项可在“536委托存款”和“537委托贷款及投资”科目下,分别增设“科委托放资金”和“科委托放贷款”帐户进行核算。
  科委及所属科学技术开发中心或科技服务公司等单位与农村企业单位、科技户、专业户等签订合同,应收取的科技成果转让费、咨询服务费、技术承包费等,可以与当地农业银行协商,委托代理收款。代收手续费可按收回金额的10‰收取。
  四、明确经济责任:借款单位负责按项目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按计划使用贷款,按期偿还贷款和支付咨询服务费;银行负责及时供应贷款和监督资金使用;科委负责组织技术经济咨询,并承担贷款偿还的担保责任。
  以上办法,自通知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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