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5-23 生效日期: 1985-05-23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5)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属企业: .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几点具体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几点具体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鼓励国营企业的技术进步,加速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使企业能够逐步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国发[1985]21号文,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现结合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为了鼓励企业多创、多生产优质产品、从八五年起实行优质优价。凡获国家、部、省级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可按省经委、省物价局(85)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凡获市优良产品称号的产品,可按昆明市委昆发(1984)92号文件中第三条第七项规定,企业可根据供求情况,在国家规定价格的基础上加价,加价幅度应控制在15%以内,报经物价部门同意后执行。 
  二、凡符合昆明市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 (试行稿) 规定范围的市级新产品,企业在批准的试销期内,如按规定税率纳税有困难的,可持市经委新产品批准通知书,向市财税部门申请一年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 
  三、关于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率问题、应坚决按国务院1985年 4月26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执行。 从 1985年月1月1日起企业折旧基金,70%留给企业作技术改造使用,任何主管部门不得截留。其余30%按以下原则处理:第一批中央、省属下放机械企业、食品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及经市政府批准承认41个小型工交企业免予上交、留企业使用;其它企业仍上交市财政局,由市经委统一平衡后,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县区属国营工交业的折旧基金,按(81)云财工字第214号文,市财政不集中,原则上留给本企业作技术改革造及设备更新使用。今年县区财政是否集中一部份 <不得超过30%>作为全县区工业技术改造调剂使用,由县区政府自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免交或返回企业的30%折旧奖金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建设基金。 
  四、对于少数大修理基提取比例偏低,或危房修建任务较重,大修理基金不足的企业,同时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提出意见,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提取比例。 
  五、企业用自有资金,自筹“三材“进行技术改造,不论投资大小,只要不涉及原材燃料综合平衡的项目,由企业自定,报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只按建筑工程投资额征收建筑税。 
  六、创汇企业有权按规定提取外汇留成,超额部分允许多留,企业的留成外汇,企业有权自主使用于进口原材料和技术引进。凡额度在5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可自行委托经贸部门办理;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50万美元以下外汇代款、由企业自行向中国银行有关机构申请办理。 
  七、允许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横向投资,鼓励企业大胆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在企业上交税利增长的前提下,企业横向投资中的借贷部分可在缴纳所得税前归还: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银行贷款部分,在缴纳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税利归还银行贷款。 
  八、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凡属社会效益好,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或属于昆明市经济发展战略重点项目,短期内经济效益甚微,因而归还贷款有困难的企业,市给予低息或帖息贷款扶持,企业可按隶属关系向有关部门申请。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县、区、局(公司)、市直属企业贯彻执行。 
 
 
昆明市经委 
昆明市财政局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二日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