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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南京军分区司令部关于试行城市民兵工作规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5-27 生效日期: 1985-05-27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一、在同级党委和上级军事部门领导下,将民兵工作列入经理工作职责。.
  二、积极支持、指导、检查所属系统民兵工作,保证上级军事部门下达的各项民兵工作任务的完成,充分发挥民兵在四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将民兵工作作为企业管理和考核的一项内容,在下达生产任务的同时下达民兵工作任务,在考核企业经济指标的同时考核民兵工作。
  四、督促、检查武装部门的工作,掌握指导基层单位民兵工作,视情组织经验交流。
  五、安排好民兵活动必要经费的开支和民兵参训期间的工资收入,补足民兵参训和活动的岗差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
  六、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对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确保安全无事故。
  
  厂长责任
  一、在党委(支部)和上级军事部门的领导下,把民兵工作列入厂长工作职责。
  二、充分发挥民兵在企业生产中的骨干作用,保证上级下达的军政训练任务和民兵执行临时性急、难、险、重任务的完成。
  三、将民兵工作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内容,在安排生产任务的同时安排民兵工作,保证民兵军政训练的人员、时间的落实。
  四、定期听取人武干部的工作汇报,及时检查指导全厂民兵工作的开展。
  五、对各部门、科(室)协助完成民兵工作情况,按其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验收。
  六、保障民兵工作正常经费和其它必要经费的使用开支,落实民兵参训和活动的岗差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
  七、加强对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无事故。
  
  党委(支部)书记职责
  一、坚持党管武装的方向,保证上级有关民兵工作指示在基层贯彻落实,坚持五项制度,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
  二、配合和督促行政领导完成上级下达的军政训练和其它任务。
  三、加强民兵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把民兵政治教育纳入职工教育计划,统一部署,统一组织。
  四、检查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民兵工作责任制,协同厂长按其岗位职责进行考核。
  五、组织民兵开展“创先争好”活动,动员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抓好民兵工作“三落实”,搞好年终总结评比。
  六、按干部“四化”标准选配好专(兼)职武装干部和按有关规定落实好他们的职级待遇,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组织指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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