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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职工待遇等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8-15 生效日期: 1985-08-15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巩固和加强三线国防建设,稳定职工队伍,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改善他们的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一日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企事业的具体情况,建议采取如下政策:.
  一、关于离休、退休人员的安置问题
  (一)在三线艰苦地区的离休、退休人员,原则上应就地安置。对就地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实行以下办法:
  (1)凡在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高寒、高原、沙漠戈壁、深山峡谷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10%;在一类区(无城镇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二类区(远离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穷困山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5%。但提高后的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2)享有艰苦地区事业津贴的职工,事业津贴费可同地区生活补助费一样,对离休的,包括在原工资内发给;对退休的,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3)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要帮助他们解决就地安置中的实际困难,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并在住房、看病等方面给予妥善解决。
  (二)对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职工,按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安置办法:
  (1)在二、三类区工作的离休、退休干部,和在这类地区工作满二十年的退休工人,可在所在地区交通、医疗等条件比较方便的中小城市(如宝鸡、咸阳、汉中、渭南、铜川、商县等城镇)安置。
  (2)在三类区工作的离休、退休人员,就地就近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到本人、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工作所在地安置。
  (3)有条件的单位,对离休老干部和技术六级(含六级)以上的退休科技人员,可在比较适宜的城市,修建居住点,予以安置,有关地(市)要给予方便。在西安市修建居住点由西安市政策从严控制。
  (4)凡作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单位应首先征得安置地区县以上劳动人事、组织或民政等部门同意,公安部门凭同意安置的证明和省国防科工办的批准手续准予落户。
  二、关于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一)凡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和从一、二线及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本人享受探亲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家属(指配偶,十五周岁以下子女以及十五周岁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周岁在中学读书的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到职工所在地区转为城镇户口。
  (1)根据一九八0年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年满三十五周岁以上的工程师,以及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
  (2)年满四十周岁、工龄满二十年,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满八年以上的其它干部和工人(含原享有探亲假,后家属迁入职工所在单位附近农村落户的人员);
  (3)经部(含部级总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领导部门批准的科研、生产和专业工作上有特殊贡献或授予荣誉称号者。
  (二)在省政府公布的六十个山区县(市)的企事业单位的知识分子,可继续按省政府一九八三年和一九八四有关文件规定,申报农村家属户口转吃商品粮。
  (三)凡符合“农转非”条件而不办理“农转非”的,职工本人除按规定每年享受一次探亲(指探配偶)假外,其配偶每年可到职工所在单位探亲一次,往返路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报销。
  (四)对工作环境特别艰苦,条件很差,无法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单位,只要工作可以离得开,又有单位接收的,经过批准,可以分期分批地将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职工,调到其配偶所在地区安排工作。
  (五)凡因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而将家属农村户口转为城镇商品粮户口的职工,如十年内本人要求调离三线艰苦地区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报批,注销其家属城镇户口,辞退其就业子女。
  (六)凡不属于上述解决范围的其他人员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稳定三线艰苦地区科技人员的若干政策问题
  (一)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开始,对分配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即按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对去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企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可向上浮动一级。对已在三类区这些单位工作的科技人员,工资也向上浮动一级。实行向上浮动一级的科技人员不能同时享受地区性的事业津贴,地区性事业津贴超过浮动工资级差的部分可暂保留。离开三类区时即取消这一浮动工资。
  (二)通过各种渠道解决科技人员的待业子女就业问题。本单位有招工指标时,对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身边无子女参加工作的,经考核符合招工条件,可适当照顾招收一名子女就业。
  (三)三线地区急需的科技人员,可到一、二线和大中城市通过招聘、聘请、借调、邀请讲学、咨询服务、技术协作等多种方式加以解决。前往支援的科技人员,可以不转户口、粮油关系,待遇和工作期限,由对口双方商定。
  (四)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好科技人员的业务学习和进修,对工程师和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每三年安排三个月至半年的进修时间,学习期间奖金和有关津贴等照发。各单位都要建立和充实图书馆和阅览室,为科技人员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
  (五)省有关部门在制定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计划时,应多分配一些大、中专毕业生到三线艰苦地区企事业单位的科研、生产第一线去。各地区、各部门不得直接到三线艰苦地区企事业单位招聘科技人员。三线艰苦地区生产、科研等单位要积极地、有计划地输送一部分优秀科技人员到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单位或其它急需人才的部门,做到人尽其才。
  (六)三线艰若地区企事业单位调整后决定合并的单位,合并后按并入单位的类别执行。如并入单位未列入类区,即不再享受文件规定的待遇;
  决定搬迁或撤销的单位,科技人员、干部、职工离开原单位,即停止享受文件规定的待遇;迁入新址仍符合划类条件的,按新点类别执行。
  三线艰苦地区企事业单位在城市设立的“窗口”和分厂(所),不属于三线艰苦地区范围,正式调入这些“窗口”和分厂(所)工作的科技人员、干部、职工,不能享受文件规定的待遇。
  四、本文所指的科技人员包括具有大学、中专学历或具有职称现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工作的国家技术业务干部。
  五、地方军工企事业亦按此规定办理,所需“农转非”指标由省下达。
  六、本规定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所需费用,从各企事业单位有关经费和利润留成中解决。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执行。
附表一:     陕西省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

            地区企事业单位分类名单

──┬───────┬──────────┬─────────────────主管│ 三  类 │ 二      类 │        一   类部门│       │          │──┼───────┼──────────┼─────────────────  │航空部:202厂│核工业部:794矿、211│核工业部:301库、813厂、405厂。  │航天部:7103 │大队、214大队、224大│航空部:3327厂、531厂、3297厂、540省 │厂、7107厂、 │队。航空部:623所、│厂、3201医院、3317厂、3137厂、3147国 │7171厂、11所 │182厂、173厂、572厂│厂、3217厂、521厂、3157厂、3187厂防 │、165站、714医│101厂、141厂、012工│、3307厂、3039厂、012技校、611库、科 │院、红光技术。│学院、3297厂。航天 │612库(含原柳林转运站)、勉县档案工 │船舶公司:76 │部:067机关、7414厂│馆、户县档案馆、148厂、618所、629  │所。     │、7416厂、7401站、 │所。办 │       │41所、7422厂、43所、│兵器部:5227厂、051靶场、203所、  │       │44所、7415筹备处、航│205所、206所。  │       │天局西乡通信站。  │航天部:741医院、蓝田技校、子弟中  │       │          │学、四院机关、7424厂、210所。  │       │          │──┼───────┼──────────┼─────────────────省 │853厂、895厂、│704厂、877厂、4381 │电 │4310厂、4320 │厂、4390厂、4401厂、│子 │厂、406医院、│39所、16所。    │工 │762厂、607厂、│          │业 │35所、40所、41│          │厅 │所、43所、  │          │  │804库、811库。│          │──┴───────┴──────────┴─────────────────


附表二:  陕西省地方军工三线艰苦地区企业分类名单


─────────┬────────────┬─────────────         │            │ 主 管 部 门 │ 二  类       │ 一    类         │            │─────────┼────────────┼─────────────         │            │9901厂、9902厂、9904厂、 省国防科工办  │9905厂、9916厂     │9929厂、337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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