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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对客商来源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减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5-06 生效日期: 1986-05-06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府同意市税务局《关于对客商来源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减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市税务局关于对客商来源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减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意见.
  我市自进一步对外开放以来,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逐渐增多,涉及对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以下统称客商)来源于我市开发区和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已对上述项目实行了减按10%税率征税。但对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应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却未有明确具体政策和审批处理办法。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更多地鼓励客商来我市开发区及老市区投资、提供先进技术,现根据国务院《暂行规定》,参考外地一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客商来源于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对其中客商提供的资金额度大(原则上在500万美元以上)、设备价格优惠、使用时间较长(原则上10年以上),收取的利息利率较低(原则上年息在10%以下),及在技术上提供用于我国农、林、渔、牧业生产;用于我国科学院、高等院以及其他科研单位进行科学研究、科学试验或者同我国科研单位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用于我国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的重点建设项目;用于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用于我国开发重要技术领域,比如开发核能、集成电路;光导通讯、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的科技成果,都可以给予在10%税率的基础上,减半或免征所得税优惠。
  二、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必须由纳税人事先提出申请,引进或利用外交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其中属于技术方面的,还应有引进单位主管技术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税务部门审批,未办理报批手续,一律不得自行决定减、免税。
  三、有关审查,批准减、免税事宜,市政府授权市税务局办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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