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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5-05 生效日期: 1987-05-05
发布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发给你们。请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一并贯彻执行。现对执行中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
  一、区人民政府一九八0年七月以后批准建立的新建制镇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自行车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用于集贸市场的砖柱、瓦顶圩亭,暂免征房产税。 
  四、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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