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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经济杠杆调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 理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6-09 生效日期: 1987-06-09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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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4号和省政府苏政发[1986]138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有关规定如下: 
  一、预算外资金的项目设置、收取范围、收取标准、提留比例、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均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制度执行。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未经有权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增设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提留比例,不得扩大收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凡需新增收费项目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在全市范围内,除市政府已明确规定由财政管理的资金外,对下列项目的资金实行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电力建设基金,养路费,航养费,船闸费,运输管理费,车辆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商业网点费,新菜地建设费,国营灌区及水利工程水费,人防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税收留成及税务代征手续费,征地拆迁管理费,占地占路费,暂住人口登记手续费,农民工进城施工管理费,山石资源管理费,广告收入以及住宅开发公司、宾馆、招待所、设计单位盈余。在实际执行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专户储存管理的项目。 
  三、凡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组织收入的渠道不变,并按照资金管理权限,属于市级部门、单位组织和集中的收入,由市级部门和单位按期转存市财政局在有关银行开设的专户(开户行和帐号另行通知)。属于区、县级部门、单位组织和集中的收入,由区、县级部门和单位按期转存区、县财政局在有关银行开设的专户。属于行政性收费按全额缴存,事业服务经营性收入按扣除组织收入过程中的直接开支以后净额缴存,缴存期限由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具体商定。 
  四、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在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原则下,实行计划管理。各存款单位应于季度前十五天,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外资金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表式另发)一式两份。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一份退原单位,一份留财政部门作拨款依据。财政部门按审核同意后的用款计划按月拨款,单位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如有超计划用款,可临时申报,财政部门审核后,追加拨款。 
  五、切实保证预算外资金专款专用。凡需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资金来源的详细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查确认资金来源符合国家规定后,计划部门或主管部门才能批准立项。留给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税后利润,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各项基金,并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不得挪用生产、事业发展基金发放奖金、实物、补贴以及购买与生产、事业发展无关的专控商品。 
  六、有关专户储存的具体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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