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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市人防办《关于报送审批<昆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的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25 生效日期: 1987-07-25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复(1987)70号
 
市人防办: .
  你处《关于报送审批〈昆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问题 ,可按照中央 、国务院、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的规定,由你办拟定具体法组织实施。 
  二、以下情况原则上可以不单独承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规定缴纳人防设施配套费: 
  1、九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三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到七千平方米的民用建筑项目; 
  2、因地形、地质条件等原因有其特殊情况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征得人防部门同意的。 
  三、人防设施配套费,由市人防部门按地面建筑部面积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征收,并由市财政监督市建委和人防部门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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