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实行减免税和提取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1-24 生效日期: 1987-11-24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各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各财政分局(区县财政局): .
  现将财政部(87)财税字第172号《关于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实行减免税和提取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减免税单位的范围,应按照财政部文件所附企业名单执行,不包括其下属实行独立核算的直属企业和单位。 
  二、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单位应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在减免税期限内,每年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市税务局审批。 
  三、减免的税款只能用于研制,开发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方面,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方面的支出。 
  四、提取“研究开发费”的财务处理,按市财政局(84)财工制字第791号文件中有关提“技术开发费”的规定执行。 
  五、按规定提取“研究开发费”后,影响上缴利润的企业,应少提或不提“研究开发费”。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