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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6-06 生效日期: 1988-06-06
发布部门: 吉林省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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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保证气象观测和气象预报的准确,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气象台(站)地面气象观测场边缘与周围地面上的障碍物的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孤立障碍物,为该障碍物高度三倍以远。 
  (二)成排障碍物(宽度角大于二十二点五度),为该障碍物高度十倍以远。 
  (三)高杆植物为十米以远。 
  (四)铁路路基为二百米以远。 
  (五)公路路基为三十米以远。 
  (六)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线)为一百米以远。 
  第三条 气象台(站)的太阳辐射观测场与其东、南、西三面障碍物的距离,为该障碍物高度十倍以远。 
  第四条 气象台(站)的高空气象观测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四周障碍物仰角不得超过五度。 
  (二)半径五十米内不能有架空电线、高大建筑物、树木等障碍物。 
  (三)附近不应有无线电发射台或干扰测风雷达正常工作的其他障碍物。 
  (四)制氢和用氢室周围的建筑物及火源与制氢和用氢室的距离,应在五十米以远。 
  第五条 气象台(站)观测场边缘与省级气象局认定的有害污染源的距离,应在三百米以远。 
  第六条 遮挡物对天气雷达天线的挡角不得大于一度。在天气雷达天线附近对雷达接收面不应有干扰源。 
  第七条 新建和扩建的气象台(站),必须符合本规定的技术要求,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气象局报国家气象局审批。 
  第八条 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建设对气象观测有影响的建筑物时,经主管气象局批准,建设单位可将受影响的气象台(站)迁往异地,并负责易地建设的全部费用。 
  新气象台(站)建成须与旧气象台(站)对比观测满一年后,用地单位方可在旧台(站)址动工建设。 
  第九条 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保护,按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破坏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障碍。 
  第十一条 气象部门要随时注意气象观测环境的变化,发现有破坏环境的行为时,应及时劝阻,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我省境内有气象系统的气象台(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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