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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委、省工商局、省税务局制发《关于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法律地位、经营和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1-07 生效日期: 1988-11-07
发布部门: 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工商局江苏省科委
发布文号: 苏科政[88]396号
 

各市、县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88)29号)》,积极支持和促进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我省实施《江苏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苏科管(85)139号)》实际情况,现制发《关于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法律地位、经营和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规定》,请按照本规定,认真组织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税务局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法律地位、经营和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自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以来,我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科技机构”)得到了一定发展,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和经济的进一步活跃,加快科技向生产力转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使我省民办科技机构健康发展获得进一步的法律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我省民办科技机构的法律地位、经营和管理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民办科技机构按其法律地位,可分为法人型、个体(包括个人合伙)型两种类型。
  法人型民办科技机构系指通过集体或个人集资,按照集体所有制组织原则或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建立的,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或私营的民办科技机构。
  个体科技户型民办科技机构系指以科技人员个人或家庭的财产和劳动力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活动的科技经营实体,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型民办科技机构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科技人员(或其他公民)互相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从事科技开发和技术服务活动的科技经营实体,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法人型民办科技机构经核准登记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包括合伙)型民办科技机构,经核准登记后,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条:法人型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工作可以由所在市或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也可由其它有关部门主管。有条件的,在征得批准机关和登记机关同意后,也可以不设主管部门。个体(含合伙)型民办科技机构一律不设主管部门。
第三条:在民办科技机构比较集中的中心城市,可在自愿基础上建立协会、联合会等民间组织,积极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政策法规,相互沟通信息,交流工作经验,增进民办科技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有条件的,可接受所在地科学技术委员会委托,协助受理民办科技机构开业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民办科技机构应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可以实行技工(农)贸一体化,对自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进行生产、经销和服务,适当兼营与自身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业务;可以联营、组建企业集团;可以采用联营、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科研机构,取得合法收入。可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技术引进、技术出口、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开发和中外合资联合经营等业务,民办科技机构从事技术市场中介业务必须经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民办科技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及其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和侵占。
  第五条:集体性质、独立核算的民办科技机构(不包括企业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合同(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等)经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其技术培训及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出口、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暂免征所得税;其生产所得和非技术性经营所得应照章征收所得税。民办科技机构的各种技术所得要同生产所得、非技术性经营所得划分记帐,单独计算盈亏。否则,一律照章征税。对技术中介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私营民办科技机构依法订立的上述合同,经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所获技术性收入,交纳所得税有困难的,可报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免照顾。
  第六条:集体性质、独立核算的民办科技机构从事与本专业有关的中试产品和本单位研制开发的新产品的生产所取得的收入,按全民独立科研机构的征免税规定办理。免征的税款全部用于科技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
  私营民办科技机构的此项收入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纳税。
  第七条:各级科委对民办科技机构提出的科技开发项目,凡符合立项要求的,应列入地方科技计划、民办科技机构参加重点科技项目投标和申请各项科技基金、科技贷款,与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同等待遇。
  第八条:对有些技术竞争实力强,资本和经营规模较大、社会信誉较高的法人型民办科技机构,经当地科学技术委员会和金融部门批准,可以进行股份制试点。
  第九条:法人型民办科技机构必须按照《会计法》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按规定向上级财务部门编送财务报表。各类民办科技机构均应严格遵章纳税,接受工商、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条:民办科技机构应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由法人代表或合法经营者与被聘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种、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劳动制度和纪律、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数额和形式、奖惩条款、福利与保险、合同变更办法、违约责任、纠纷处理和仲裁以及双方议定的其它有关事项,劳动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民办科技机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在签约合同后,对被聘专业技术人员所拥有的非职务发明和成果,可以依法与聘用单位订立技术合同,经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收取合法报酬,并按规定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技术审定材料和确认非职务发明或成果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民办科技机构可按省职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十二条:为了引导民办科技机构的健康发展,确立其应有的社会地位,鼓励民办科技机构之间的平等竞争,在民办科技机构数量较多的中心城市,由政府或民间有关部门出面,采用一定的科学方法定期对民办科技机构经营作风、经营效果、遵纪守法及对社会所作出的贡献等方面进行社会信誉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舆论公布,对信誉出众者实行奖励。
  第十三条:民办科技机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1.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2.对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隐瞒重要经营活动的真实情况,构成弄虚作假行为的;
  3.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4.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本条款规定受到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执罚机关的上级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有关建立民办科技机构的条件、审批程序和歇业等问题,根据近年来的实践,现对苏科管(85)139号文(《江苏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作如下补充:
  1.申请建立个体(含个人合伙)型民办科技机构,必须有一名以上具有科技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职科技人员;法人型民办科技机构,必须有二名以上具有科技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职科技人员(其中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务资格或具有同等技术水平的科技人员不得少于一名)。
  2.申请建立民办科技机构必须具有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其中法人型民办科技机构的注册资金应在一万元以上,其他类型民办科技机构的开办注册资金数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规定。
  3.建立民办科技机构,应由主办人向所在地的市或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获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市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相应办理银行账户和税务登记手续后即可正式开业。
  4.民办科技机构歇业,应由原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清理有关债权、债务后,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即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歇业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本省已有的有关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者,按本规定执行。各地可视具体情况按照本规定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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