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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经委、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1-16 生效日期: 1988-11-16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88]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经委、市乡镇企业局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希各县区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发展乡镇企业的有关政策,促使全市乡镇企业更加稳步健康地向前发展,为兴晋富民作出更大贡献。
  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我市乡镇企业能够保持一个发展速度适中,规模效益好,产业结构合理的发展势头,为兴晋富民作出更大的贡献,除继续贯彻执行好中央和省关于发展乡镇企业的各项政策外,现结合我市实际,再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千家万户企业的发展方向
  发展乡镇企业,必须坚持依靠农民的力量,因地制宜、适度规模。现有的乡村两级企业主要是上规模、上水平、上效益;偏远和贫困地区以兴办户办、联办和私营企业为主,有条件的地方要继续发展乡村集体企业。
  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行合作股份企业。今后新建乡村集体企业,应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用股份制的办法组建,原有的乡村集体企业对于新投资部分应以股份制形式吸收,股份制要成为我市乡镇企业的一种重要社会化产权组织形式。
  私营企业是乡镇企业的组成部分,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应搞指导服务工作,在选定项目,培训技术,筹集资金,沟通信息等方面视同乡村集体企业。
  二、全面深化改革,实行政体分设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应尊重乡镇企业的权力与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凡是办有乡村集体企业的地方都应逐步实行政企分开。乡镇干部不得在企业中兼职,确需在企业工作的应辞去其在政府中担任的职务,实行政企分开的地方应成立乡镇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经济实体,村级可采取“一龙治水”的办法,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乡镇集体企业内部要推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经济效益不好看可实行租赁、拍卖等多种经营方式。
  实行政企分开后,乡村集体企业除按规定税前上交10%的利润外,不再担负乡村政府的任何行政性开支,企业税后利润30%上交乡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兴办企业和以工补农资金;70%留企业(其中50-60%用于扩大再生产,10%左右用于企业集体福利和职工资金)。股份制企业的税后利润,50%用于扩大再生产,20%用于股金分红,30%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
  三、税收政策
  新办的乡镇企业,从正式投前后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的月份起,免征所得税三年。贫困县免征五年。除税法规定不予减免的产品外,对生产其它应税产品和经营修理、修配、饮食服务、旅店业务的收入均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两年,免征到期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上报批准,适当延长减免照顾期限,外地到我市联办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本省地方国营及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与乡镇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本省地方国营及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与乡镇企业联营的,在原有企业利润基数不变的基础上,对其新增利润免征所得税两年,免征期满后,地方国营及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分得的利润三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乡镇企业在农村的自筹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从1988年乡镇到1990年乡镇企业以上年计划利润为基础,超过部分减半征收,留企业。对用于技改和基建的集资(不含股金和用产品补偿的资金),视同银行贷款式,在所得税前用新增利润归还,乡镇企业向民间借贷所支付的利息,可比照当地信用社年利率准予税前列支,股金保息分红。
  乡镇企业的产品,获国优、部优、省优、市优(包括省系统优)所创的利润,从获得优质(秀)产品称号起,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征所得税。
  乡镇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凡属省以上经委或科委认定,免征产品和增值税两年。根据财政部(1986)财税335号文件精神,免征乡镇企业奖金税。
  乡镇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列入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润目录”的产品,可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免征所得税五年。
  四、资金政策
  乡镇企业经县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发行股票、债券、吸引农村闲散资金。债券的利息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乡镇企业可以举办各种形式的基金会,发展民间借贷,调剂资金余缺。
  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年综合折旧率从一九八八年起,由8%提高到10%,提取的基金应用发展生产。
  三年内由市县财政根据财力发放一批低息贷款,有借有还,周转使用,用于支持重点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建项目。
  企业在银行信用社贷款可以连保,也可能用资产作抵押,经济效益好,被评为特级和一级信用度的企业可以免除担保。
  五、物价政策
  乡镇企业凡属国家定点并供应主要原材料生产的计划内产品必须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凡依0靠市场调节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随行就市自行定价(国家有限价的按限价执行)凡是搞经销的乡镇企业,其产品价格和收费,必须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
  六、人才政策
  中专毕业生分配到乡镇企业,其人事关系、粮户手续留在县、乡镇企业管理局或乡镇政府,全民所有制性质不变,国家干部身份不变,调资升级不受影响。企业临时停产,工资照发,企业因故倒闭,由人事部门另行分配工作。等分配期间,工资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或乡镇政府发给。
  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应与企业签订合同,一般不得少于三年,合同期满,可合理流动,不愿留者人事部门应重新安排工作。
  分配到乡镇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报到之日直享受转正定级并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标准,保底不封顶。工作年满五年,浮动工资可转为固定工资,调离乡镇企业后,即取消这些待遇。
  由城镇到乡镇企业的“五大”毕业生和自费走读大中专毕业生,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在上级人事部门下达的增干指标内,可优先录用为国家干部后,五年内不得调动。确困工作需要年满五年可以流动,否则,取消其国家干部身份。
  乡镇企业职工获大中专学历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被聘任为初级助理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行使国家规定的技术职权,享受相应的待遇。
  对于乡镇企业急需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奇缺人才,准予在当地落户,户口性质不变,有关部门办理转户和粮食供应关系,报酬由双方商定,除按税法须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外,余额全部归己。
  党政干部在留职承包、领包乡镇企业期间,可不转档案、不转户口、不转工资关系,工龄连续计算。一年之内,除企业支付本人工资外,机关仍按在职职工发给工资、福利、津贴,其住房、调资、职称评定、子女就业等享受愿意倦职职工同等待遇。
  乡镇企业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教育经费,计入成本。
  七、购销政策
  实行购销包干,购销人员的工资、奖金、旅差费、活动经遇可在不超过销售总额千分之五的范围内以实列支,乡镇企业可从当年留利总额中提取3-5%的厂长、(经理)活动经费。
  八、管理政策
  乡镇企业可以打破地或界限挂牌经营,可以冠以县级名称,也可以冠以市级名称职,工商行政部门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乡镇企业承包后新增的资产,谁投资归谁有。乡村集投资和企业贷款形成的资产增值其产权属乡村集体所有。个人投资或引进资金等形成的资产增值归个人所有。个人承包乡镇集体企业的,不得作为个体企业对待,理乐能发放个体营业执照。凡是个人承包集体企业,现在按个体企业对待的,要予以纠正。
  乡镇企业包括乡(镇)办、村办、户办、联营企业、合作月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各级乡镇企业管理局是乡镇企业的主管部门。乡镇企业应按农财两部规定向主管部门上交管理费,乡镇企业管理费只能由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收取(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除按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提取的各项费用外,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名义和任何方式,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和实行。县直部门向乡镇企业延伸的机构和增设的人员,其工资和业务经遇不得在乡镇企业开支,谁设员谁负担。
  年产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乡村企业的厂长、会计的变更、需报经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审批;年产值在一百万元以上重点企业的厂长、经理人员的变更、报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审批后,要报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备案。
  九、安全环保政策
  乡镇企业所需安全措施费用按规定列入成本。环保部门从乡镇企业征收的排污费,74%由环保部门和乡镇局安排,用于小型污染项目的治理,也可用于节能和综合利用的贴息。乡镇企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审批制度。
  十、领导与服务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各行各业各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和微服务工作,集中抓好发展规划,选择项目、引进技术、人才培训和筹集资金工作,举办和办好职业技术学校,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会计函授学校以及信息、质量检测、供销等服务机构。这些机构为经济实体,实行有偿服务,并列入同级编制。
  组织人事部门要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抽调懂经营、会管理的人员到乡镇担任付乡(镇)长,加强充实乡企业的领导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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