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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国营工业企业征收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7-21 生效日期: 1989-07-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财工[1989]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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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区县人民政府、交通银行北京分行: 
  为了促进国营工业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速流动资金周转,节约使用国家资金,解决企业之间占用国家流动资金苦乐不均问题,第六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1989年起,对本市国营工业企业的国家流动资金征收占用费。现将“关于征收国营工业企业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征收国营工业企业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暂行办法 
 
  一、为了促进国营工业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使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占用国家流动资金的北京市国营工业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国合合营企业,企业集团、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均应交纳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 
  企业已按(86)京经综字167号、京工商银字123号文件规定,从留利中补充的流动资金并分别记帐的,不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 
  三、企业交纳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应以月初国家流动资金的帐面余额,按月占用费率9.45‰计算交纳。 
  四、企业上交流动资金占用费,用支票填写交通银行进帐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做回单退企业〔见附表一〕,第二联作为交通银行收款凭证,第三联退还有关财政分局、区县财政局作为收款人回单。)交各自的开户行,由开户行划转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有关帐户。市属企业按财政归口分局指定的帐号上交,区县属企业上交市财政局指定的帐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帐号:三分局0149818-1;四分局0149818-2;五分局0149818-3;市财政局0149018)。市财政各分局在季度终了7日内将企业上交的流动资金占用费划转市财政局专户0149018帐号,各财政分局和区县财政局应在10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企业上交流动资金占用费情况表”(见附表二)。 
  五、对下列情况,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减收或免收流动资金占用费。 
  1、计划亏损补贴的亏损企业和利润包干的微利企业; 
  2、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关、停企业; 
  3、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减收或免收流动资金占用费的企业。 
  六、企业上交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在企业销售收入中支付。并应在每月月底以前一次上交,不准拖欠。对逾期不交或少交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相当于滞纳数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在交款书上注明“滞纳金”。从企业留利资金中支付。 
  七、承包企业除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以外,由于上交国家流动资金占用率减少实现利润,影响上交的部分,在计算承包兑现时可视同上交,影响计提工资增长基金部分可视同实现利润或上交利税计提工资增长基金。 
  八、财政收缴的流动资金占用费扣除企业视同上交部分,其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审批专项用于调剂补充流动资金不足和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其中一部分返回各工业总公司(局)安排使用。具体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另行下达。 
  本办法从198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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