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对发展集体和个体工商业的八项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6-11 生效日期: 1984-06-11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4)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84]一号文件,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流通,大力支持集体和个体工商业的发展,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局提出的《关于对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的八项意见的报告》,现予批转执行。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以促进我市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对发展集体和个体工商业的八项意见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省政府发布的 《 关于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费用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发展集体和个体工商业提出以下八项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经营人员的范围。除省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可以经营的人员外,我市未考取学校的高、初中生,有经营能力的盲、聋、哑人和孤寡老人,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在农村,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业。 
  二、进一步放开准许上市经营的品种。对统购、派购完成任务后的产品及三类农户产品,均允许上市,允许集体、个体工商业经营。并尽可能在场地设施方面积极提供方便和简化手续。 
  三、在经营范围上, 不论集体和个体工商业, 可以以一业为主,兼营其他。农村的乡镇企业和个体户,可以搞综合性的商业,准许经营百货、土杂、文化用品、中西小成药。 城乡集体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任务以后, 允许企业在省内外自销产品。贩运专业户,可以贩运农付产品,贩运三类工业小商品也可以动用机动车船出县出省从事贩运活动。 
  四、关于雇工问题。中央八三、八四年一号文件、国务院八四年二十六号文件中已有规定,应遵照执行。 
  五、进一步减化审批手续,除经营旅店业、刻字业及医药、饮食、烟酒、计量器具等需经公安、卫生、专卖、标准计量部门审查同意外,其他行业、城乡集体企业可凭主管部门签注意见,个体工商业只要经城镇居民委员会或乡政府出具证明,即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物资部门应凭营业执照供货。 
  六、彻底打破经营地区的限制。我市的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凭营业执照可以在市辖十二个县区内经营。需要出市、出省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以支持,提供方便,增发、补发营业执照付本或开具外出证明,外出经营单位的人员和个体户, 应向到达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服从管理。 
  七、向个体户从低收取工商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费用的规定》中已明确规定,应遵照执行。对昆明地区的山区 (以当地县区政府划定为准) 的农村个体户,免收工商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 
  八、有关部门要保护个体工商业户的合法权益,对个体户不得乱收照、乱收费、乱罚款。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