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外经贸贸秩函[2002]2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1998年,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药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管发第573号),对麻黄素和麻黄素以外麻黄素类产品出口实行核定公司(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经营的管理办法。
2001年,外经贸部对原核定公司的名单进行了调整。近来,由于部分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原因,各山口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征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有关省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对各出口企业经营麻黄素和麻黄素以外麻黄素类产品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重新调整后的出口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2)予以印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
麻黄素出口企业名单
1、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
2、中国同源公司(含其子公司:北京同恒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3、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4、北方国际集团天津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5、内蒙古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6、内蒙古医药化工集团公司
7、内蒙古鄂托克前旗扶贫麻黄素厂
8、赤峰艾克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赤峰市天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10、陕西省西安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11、甘肃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12、青海新远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13、宁夏吉利宝实业有限公司
14、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
15、新疆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16、新疆机械化工五矿轻工进出口公司
17、新疆(建设兵团)农垦外经贸实业开发公司
18、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9、新疆制药厂
注:除2外,其余均不含子公司和分厂
附件2
麻黄素以外麻黄素类产品出口企业名单
1、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含其子公司“美康医药化工进出口公司”和“美康中药材进出口公司”)
2、中国同源公司(含其子公司“北京同恒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3、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4、北方国际集团天津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5、内蒙古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6、内蒙古医药化工集团公司
7、内蒙化工进出口公司
8、开鲁兴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9、赤峰艾克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盐酸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
10、赤峰天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11、陕西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12、陕西省西安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13、甘肃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14、甘肃凯美进出口公司
15、青海新远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16、宁夏吉利宝实业有限公司
17、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
18、新疆康美进出口公司
19、新疆机械化工五矿轻工进出口公司
20、新疆(建设兵团)农垦外经贸实业开发公司
21、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2、中土畜广东茶叶进出口公司
23、湖南麓山天然植物制药有限公司(麻黄浸膏粉)
24、北京南光兆利进出口公司
25、深圳沃兰德药业有限公司(麻黄素衍生物)
注:除1、2外,其余企业均不含子公司和分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