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8-21 生效日期: 1990-08-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现将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89)公(消)字70号)《关于印发〈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在制定、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县域规划时,应贯彻各项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并听取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目前城市规划布局及消防设施凡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区分轻重缓急,逐步加以调整解决。
二、我市消防站的建设、改造,应按《北京市消防事业建设规划》,由市计委根据市消防局的申报和财力可能,逐年安排其建设投资。在建设卫星城镇和居住区时,由建设部门将消防站纳入开发计划,统一建设。
三、消防给水、消防通讯及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由消防、公用、电信、市政等主管部门在制定、修订行业规划、审查建设项目方案和初步设计时,共同研究安排落实。
四、市消防部门新建消防站的车辆、装备购置费,由市计委在基建投资中安排解决;每年所需消防业务经费,由市政管委、市财政局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五、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此《规定》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消防监督机构要经常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共同努力作好贯彻工作。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