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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4-24 生效日期: 1991-04-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京高法[1991]71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发[1991]1l号《关于办理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转发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报我院究室。

1991年4月24日

附件:(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研)发[199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关于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助印发给你们,望在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中,认真研究贯彻执行。这一《意见》,总的说,较过去规定严格。各地,特别是原做法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在执行本《意见》时,要注意掌握:在打击面和量刑等问题上,与过去大体一致.避免大起大落。对共同盗窃中的主犯、重大盗窃犯、愤窃犯,该从重惩处的,应依法从重惩处、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共同盗窃犯罪分子,仍要坚持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共同盗窃中的初犯、偶犯,特别是青少年犯罪分子,仍要坚特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91年4月12日

  附件:(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一、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二、对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三、对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从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具体量刑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盗窃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盗窃数额巨大,根据从犯的具体犯罪情节,需要减轻处罚的,应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共同盗窃数额较大,从犯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处理。
  四、共同盗窃犯罪后,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或者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坦白或者积极退服等情节的,也可以酌情适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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