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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1991年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工资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7-11 生效日期: 1991-07-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京人字[1991]第7号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劳资处,市属各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劳资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1991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现对分配到我市的1991年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工资的办法通知如下:
  转业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的工资,以本人1991年4月30日前在军队的标准工资(不含军龄工资、各种补贴和1991年5月1日以后军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给每个干部增加的工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原则和办法(国发(1989)52号)进行套改,具体套改标准见附表。在套改后的基础上,基本工资再增加6元。其工龄工资按地方标准执行。
  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按本人1991年4月30日前在军队的标准工资(不含军龄津贴和各种补贴)的80%加上军龄津贴(按地方标准)之和减去20元(奖金1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的数额,就近纳入所在企业干部的工资标准(包括副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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