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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F章: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申领程序)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218章第32g(1)条)
[1994年1月21日]1994年第78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3年第472号法律公告)
注:
1.本规则的实施受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第7条影响。该条转录如下:
“7.过渡性条文
(1)就在修订规则生效日期前在外游费方面蒙受的损失而提出的特惠赔偿申请,须犹如修订规则并未订立般而予以裁定。
(2)在本条中,“修订规则”(amendmentrules)指《1997年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修订)规则》(1997年第129号法律公告)及《1997年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申领程序)(修订)规则》(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2.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及1997年第129号法律公告自1997年4月4日起实施。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30/06/1997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申请”、“申请书”(application)指特惠赔偿的申请、申请书;(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有关开支”(relevantexpenses)指《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规则》(第218章,附属法例)第5c条所述的开支;(1996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判决”、“判决书”(judgment)指香港法院作出的缴付款项的判决、判决书,包括根据《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第338章)作出的裁断、裁断书;
“指明款额”(specifedamount)指当其时根据《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规则》(第218章,附属法例)第4(2)条所指明的款额;(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损失”(loss)指《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规则》(第218章,附属法例)第3或5a条所述的损失;(1996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意外”(accident)指《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规则》(第218章,附属法例)第5a条所述的意外;(1996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债权证明表”(proofofdebt)─(a)就领有牌照的公司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清盘而言,指交付或送交清盘人的债权证明表;或
(b)就已获发给牌照的旅行代理商的破产而言,指根据《债权证明规则》(第6章,附属法例)交付或送交破产管理署署长或受托人的债权证明表;
“简化程序”(simplifiedprocedure)指第3a条所述的申请特惠赔偿的程序。(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第3条申请特惠赔偿版本日期30/06/1997
(1)申请可由下列人士就任何损失提出─(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a)蒙受损失的外游旅客;
(b)他的遗产代理人;或
(c)任何获他书面授权的人。
(2)(由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废除)
(3)除第3a条另有规定外,申请书须─(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a)须附有已加盖印花或已由印花盖印机加盖印花的有关外游费收据正本,显示已就外游费缴付赔偿基金征费;或附有该收据的副本,而该副本须─
(i)获核证为真实副本,足以令委员会信纳;或
(ii)按委员会规定的方式核实;及
(b)(i)如属就外游费蒙受损失的情况,须附有就有关损失作出的判决书的盖章文本,或显示已递交或将递交债权证明表的文件;或
(ii)如属就任何意外蒙受损失的情况,须附有─
(a)显示已向意外发生的国家的有关主管当局报告该宗意外的文件正本(如有的话);
(b)有关开支的收据正本;及
(c)就有关开支而收取的损害赔偿或补偿(如有的话)的收据正本。(1996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4)(5)(由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a条按照简化程序提出的申请版本日期30/06/1997
(1)不超逾指明款额的特惠赔偿申请,可由下列人士就任何损失提出─
(a)蒙受损失的外游旅客;
(b)任何获他书面授权的人;或
(c)未成年外游旅客的父亲或母亲或该旅客的监获人。
(2)除第(3)及(4)款另有规定外,不超逾指明款额的特惠赔偿申请书须附有─
(a)显示已就外游费缴付赔偿基金征费的已加盖印花或已由印花盖印机加盖印花的有关外游费收据正本,或附有该收据的副本,而该副本须获核证为真实副本,足以令委员会信纳;
(b)(i)显示已缴付外游费的有关外游费收据正本;
(ii)委员会指定的核数师或根据第3b(1)(b)条指定的人发出的已缴付外游费的核实书;或
(iii)委员会认为可接受的其他显示已缴付外游费的文件证据;及
(c)一份述明已缴付外游费的法定声明。
(3)凡申请是就一名在申请提出时属未成年的外游旅客而提出的,第(2)(c)款不适用。
(4)尽管第(2)款的任何规定未获遵从,如委员会信纳赔偿基金征费已就依据第(2)款提出的特惠赔偿申请所涉的外游费而缴付,则委员会仍可应该申请发放特惠赔偿。
(5)凡根据《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规则》(第218章,附属法例)第4(1)条须支付的特惠赔偿额超逾指明款额,则外游旅客仍可藉限制所申索的特惠赔偿于指明款额的水平而根据简化程序由自己或由他人代为提出申请,而凡有此等申请提出,则尽管有该条的规定,委员会仍可支付低于根据该条须支付的特惠赔偿额。
(6)在不抵触第(7)款的条文下,就作为第(2)及(5)款所适用的申请的标的之损失不可在其后作为第3(3)条所适用的申请的标的;据此任何在违反此款下提出的申请均属无效。
(7)尽管本规则或《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规则》(第218章,附属法例)有任何规定,凡所申请的特惠赔偿不超逾指明款额,委员会仍有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有关申请应按照第3(3)条提出而不应按照简化程序提出。
(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第3b条申请程序版本日期30/06/1997
(1)申请书须─
(a)(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在有关损失发生之日起计的24个月内提出;
(b)致予和递交予委员会秘书或委员会为施行本款而指定的人;及
(c)采用附表中指明作此用途的适当表格。
(2)委员会可在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延展第(1)(a)款所指明的期限。
(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第4条代他人提出申请的程序版本日期30/06/1997
(1)除按照简化程序提出的申请外,凡根据第3(1)(c)条提出申请,申请书须附有一份法定声明,其意思为该申请是代蒙受有关损失的外游旅客提出的,而该外游旅客亦已同意该申请如此代其提出。(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2)凡按照简化程序根据3a(1)(b)条提出申请,申请书须附有─
(a)该条所提述的授权;及
(b)一份法定声明,其意思为该申请是代蒙受有关损失的外游旅客提出的,而该外游旅客亦已同意该申请如此代其提出。(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3)凡按照简化程序根据第3a(1)(c)条提出申请,申请书须附有─
(a)以下证件的副本─
(i)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的身分证(《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所指者);或
(ii)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的旅行证件(《人民入境条例》(第115章)所指者);
(b)所涉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书副本或任何其他证明该未成年人与申请人的关系并足以令委员会信纳的文件证据;及
(c)一份法定声明,其意思为该申请是代蒙受有关损失的外游旅客提出的。(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第5条支付特惠赔偿的期限版本日期30/06/1997
凡委员会决定支付特惠赔偿─
(a)除(b)段另有规定外,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在有关申请提出之日起计的90天内支付;及
(b)如认为适当,可分期支付。
第218f章: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申领程序)规则
第6条过渡性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如就在1996年12月20日之前蒙受的损失而使用附表的表格a或b,则在该等表格中提述90%之处须以提述80%取代。
附表版本日期29/01/1999
[第3条]
表格a
旅行代理商条例
(第218章)
申请根据本条例第32e条从旅游业
赔偿基金拨款支付关乎外游费的特惠赔偿
(供代表自己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使用)
*本人/我们是领有牌照的旅行代理商..............
(旅行代理商姓名或名称)
(牌照号码...............)的客户。现申请根据本条例第32e条从旅游业赔偿基金拨款支付特惠赔偿。
2.*本人/我们的个人详情如下─(略)
(#如该地址亦是通讯地址,请在适当空格内加上“p"号。)
(申请人如属一项判决的原告人或属一项债权证明表中的债权人,始须填写第2段。如申请人多于4名,请用影印本填写。)
3.*本人/我们曾就旅行服务而向上述旅行代理商付款,并就该付款而招致损失。*本人/我们现就该损失提出申请。*此外,*本人/我们所申请的款额不超逾指明款额。(如申请不是按照简化程序提出的,则删去此句。)─
(a)损失详情─
...............
*(b)发生损失的情况─
............
(如已有判决,无须填写)
4.*本人/我们夹附下列文件,以支持此项申请─
(a)已加盖适当印花/已由印花盖印机加盖适当印花的收据正本或经核证的真实副本*一份/.................份,显示已向旅游业赔偿基金缴付征费和已向该旅行代理商一共缴付$................。
(b)*本人/我们的香港身分证/护照副本*一份/.................份。
*(c).............于..............
(法院名称)(判决日期)
判该旅行代理商败诉的判决书的盖章文本。(如已呈交判决书,则第6段不适用。)
*(d)*已于/将于.................向...............
(日期)(清盘人/破产管理署署长/受托人)
.........................递交的针对该旅行代理商的债权证明表。
(如已递交/将会递交债权证明表,则第6段适用。)
*(e)显示已缴付外游费的已缴费文件证据。(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f)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核数师或指定的人发出的已缴付外游费核实书。(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g)一份述明已缴付外游费的法定声明。(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5.*本人/我们确认*第4段提述的判决因下列理由尚未履行/第4段提述的债权证明表所指的债项因下列理由尚未清偿(就判决而言,请提供为强制执行该判决而已采取的步骤的资料及支持文件)─
......
*6.*本人/我们现将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清盘人/受托人收取摊还债款(如有的话)的权利,转让予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从旅游业赔偿基金收取特惠赔偿的代价,该转让是基于一项理解:如该摊还债款超过特惠赔偿,则超出之数将会付予*本人/我们。如*本人/我们的债权证明表整份遭拒绝接纳或只获部分接纳,*本人/我们承诺向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作出弥偿,弥偿以特惠赔偿额为限,或以特惠赔偿额与债权证明表所证明债权的款额的90%之数两者的差额为限(视属何情况而定)。(请参阅第4(c)及(d)段的附注。)
(如申请是按照简化程序提出的,则删去此段。)
*6a.*本人/我们现将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清盘人/受托人收取摊还债款(如有的话)的权利,转让予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收取从旅游业赔偿基金拨款支付的特惠赔偿的代价,该转让是基于一项理解:如该摊还债款超过特惠赔偿,则超出之数将会付予*本人/我们。如*本人/我们的债权证明表整份遭拒绝接纳或只获部分接纳,*本人/我们承诺向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作出弥偿,弥偿以特惠赔偿额为限,或以特惠赔偿额与债权证明表所证明债权的款额的90%之数两者的差额为限(视属何情况而定)。*本人/我们亦承诺在*本人/我们收到从旅游业赔偿基金拨款支付的特惠赔偿后,*本人/我们即放弃*本人/我们就已支付给旅行代理商的外游费中的超出之数而提出的申索。
(如申请不是按照简化程序提出的,则删去此段。)(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7.*本人/我们声明:尽*本人/我们所知所信,*本人/我们在本申请书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正确。
申请人签署:
(1).........
()
(2)........
()
(3)........
()
(4).......
()
日期:......
*删去不适用者。

1.申请人在呈交本申请书之前,请先参阅《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18章)第iiia部。
2.申请人可能须要提供更多资料及文件证据,以支持本申请。
3.本申请书必须在外游旅客最初蒙受损失之日起计24个月内,呈交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或根据《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申领程序)规则》第3(5)(a)条指定的人。
4.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具有绝对酌情权拒绝任何特惠赔偿申请。
5.本表格须填写一式两份,邮寄或亲身交付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地址如下─
香港
下亚厘毕道
中区政府合署
西座8楼
旅行代理商注册处
或邮寄或亲身交付根据《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申领程序)规则》第3(5)(a)条指定的人,地址如下─
(1996年第103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544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表格b
旅行代理商条例
(第218章)
申请根据本条例第32e条从旅游业赔偿基金
拨款支付关乎外游费的特惠赔偿
(供代表旅客的申请人使用)
本人.......
(申请人)
获附件所列的属领有牌照的旅行代理商..........
(旅行代理商姓名或名称)
(牌照号码....................)的客户的旅客授权,代表*该/该等旅客申请根据本条例第32e条从旅游业赔偿基金拨款支付特惠赔偿。
2.本人的个人详情如下─
(a)姓名(*先生/小姐/女士)...................)
(中文)(英文)
别名(如有的话)............
(b)出生日期...............
(c)*香港身分证/护照号码.................
(d)住址.................(电话号码:...........................)#□
(e)办事处地址.......................(电话号码:...................)#□
(#如该地址亦是通讯地址,请在(d)或(e)末处的适当空格加上“p"号。)
3.*上述/每一名上述旅客的个人详情,以及该旅客授权本人代表他申请并收取从赔偿基金拨款支付的特惠赔偿,及代表他将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清盘人/受托人收取摊还债款(如有的话)的权利予以转让的授权书,载于附件。
4.本申请就*该/该等旅客为旅行服务而向上述旅行代理商付款所招致的损失而提出。此外,本申请所涉的款额不超逾指明款额。(如申请不是按照简化程序提出的,则删去此句。)─
(a)损失详情─
............
*(b)发生损失的情况─
............
(如已有判决,则无须填写)
.............
5.本人夹附下列文件,以支持此项申请─
(a)*已加盖适当印花/已由印花盖印机加盖适当印花的收据正本或经核证的真实副本*一份/..................份,显示已向旅游业赔偿基金缴付征费和已向该旅行代理商一共缴付$...................。
(b)*该/该等旅客的*香港身分证/护照副本*一份/...................份。
*(c).............于............
(法院名称)(判决日期)
判该旅行代理商败诉的判决书的盖章文本。(如已呈交判决书,则第7及7a段不适用。)
*(d)*已于/将于...............向
(日期)
..........
(破产管理署署长/清盘人/受托人)
递交的针对该旅行代理商的债权证明表。
(如已递交/将会递交债权证明表,则第7或7a段适用。)
*(e)显示已缴付外游费的已缴费文件证据。
*(f)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核数师或指定的人发出的已缴付外游费核实书。
*(g)由*该/该等旅客作出的一份述明已缴付外游费的法定声明。
*(h)外游旅客的书面授权。
*(i)由本人作出的述明该申请是代*该/该等外游旅客作出的法定声明。
*(j)*本人的身分证/旅行证件副本一份,以证明本人与*该/该等未成年外游旅客的关系。
*(k)*一份/..............份*该/该等未成年外游旅客的出生证明书副本。
*(l)其他证明本人与*该/该等未成年外游旅客的关系的文件证明。
6.本人确认*第5段提述的判决因下列理由尚未履行/第5段提述的债权证明表所指的债项因下列理由尚未清偿(就判决而言,请提供为强制执行该判决而已采取的步骤的资料及支持文件)─
............
*7.本人(获*该/该等旅客为此事授权)现将*该/该等旅客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清盘人/受托人收取摊还债款(如有的话)的权利,转让予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本人代表*该/该等旅客收取从旅游业赔偿基金拨款支付的特惠赔偿的代价;该转让是基于一项理解:如该摊还债款超过本人代表*该/该等旅客收到的特惠赔偿,则超出之数将会付予本人(由本人代表*该/该等旅客收取)。本人现确认在*该/该等旅客的债权证明表整份遭拒绝接纳或只获部分接纳的情况下,本人及*该/该等旅客承诺向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作出弥偿,弥偿以特惠赔偿额为限,或以特惠赔偿额与债权证明表所证明债权的款额的90%之数两者的差额为限(视属何情况而定)。(请参阅第5(c)及(d)段的附注。)
(如申请是按照简化程序提出的,则删去此段。)
*7a.本人(获*该/该等旅客为此事授权)现将*该/该等旅客向破产管理署署/清盘人/受托人收取摊还债款(如有的话)的权利,转让予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本人代表*该/该等旅客收取从旅游业赔偿基金拨款支付的特惠赔偿的代价;该转让是基于一项理解:如该摊还债款超过本人代表*该/该等旅客收到的特惠赔偿,则超出之数将会付予本人(由本人代表*该/该等旅客收取)。本人现确认在*该/该等旅客的债权证明表整份遭拒绝接纳或只获部分接纳的情况下,本人及*该/该等旅客承诺向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作出弥偿,弥偿以特惠赔偿额为限,或以特惠赔偿额与债权证明表所证明债权的款额的90%之数两者的差额为限(视属何情况而定)。本人亦确认在本人代表*该/该等旅客收到从旅游业赔偿基金拨款支付的特惠赔偿后,本人及*该/该等旅客承诺放弃*该/该等旅客就已支付给旅行代理商的外游费中超出之数而提出的申索。
(如申请不是按照简化程序提出的,则删去此段。)
8.本人声明─
(a)本人已获*该/该等旅客授权─
(i)代表*该旅客/每一名该等旅客申请并收取从赔偿基金拨款支付的特惠赔偿;及
(ii)代表*该旅客/每一名该等旅客将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清盘人/受托人收取摊还债款的权利予以转让;及
(b)尽本人所知所信,本人在本申请书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正确。
获授权申请人签署:..........................
日期:..........................
*删去不适用者。

1.申请人在呈交本申请书之前,请先参阅《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18章)第iiia部。
2.申请人可能要提供更多资料及文件证据,以支持本申请。
3.本申请书必须在外游旅客最初蒙受损失之日起计24个月内,呈交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或根据《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申领程序)规则》第3b(1)(b)条指定的人。
4.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具有绝对酌情决定权拒绝任何特惠赔偿申请。
5.本表格须填写一式两份,邮寄或亲身交付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地址如下─
香港
下亚厘毕道
中区政府合署
西座8楼
旅行代理商注册处
或邮寄或亲身交付根据《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申领程序)规则》第3b(1)(b)条指定的人,地址如下─
附件
旅客的个人详情及授权书(由旅客填写)
*本人/我们每人........
(地址)
(电话号码:................)现提供*本人/我们的个人详情如下,并藉着在有关个人详情之旁签署,声明*本人/我们授权下述人士,代表*本人/我们申请并收取从旅游业赔偿基金拨款支付的特惠赔偿,以及将*本人/我们每人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清盘人/受托人收取摊还债款(如有的话)的权利,转让予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
2.获授权*本人/我们的人的个人详情如下─
(a)姓名(中文及英文)...............
(b)*香港身分证/护照号码..........
(c)住址...............电话号码:.......
3.(见注1)*本人/我们每人亦藉着在下面签署,声明如*本人/我们的债权证明表整份遭拒绝接纳或只获部分接纳,*本人/我们承诺向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作出弥偿,弥偿以特惠赔偿额为限,或以特惠赔偿额与债权证明表所证明债权的款额的90%之数两者的差额为限(视属何情况而定)。*本人/我们亦承诺在*本人/我们收到从旅游业赔偿基金拨款支付的特惠赔偿额后,*本人/我们即放弃*本人/我们就已支付给旅行代理商的外游费中的超出之数而提出的申索。(如申请不是按照简化程序提出的,则删去此句。)
*删去不适用者。
姓名(中英文)香港身分证/护照号码住址及电话号码已付给旅行代理商的款额$签署
1....................
2.....................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注1:只适用于已递交/将会递交债权证明表的个案。
注2:如本表格正面及背面的空位不足以供所有旅客填写,请藉影印将本附件复制,以供旅客使用。
(1997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表格c
旅行代理商条例
(第218章)
申请根据本条例第32e条从旅游业赔偿基金
拨款支付关乎意外的特惠赔偿
(供代表自己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使用)
本人是领有牌照的旅行代理商...............
(旅行代理商姓名或名称)
(牌照号码..............)的客户。现申请根据本条例第32e条从旅游业赔偿基金拨款支付特惠赔偿。
2.本人的个人详情如下─
(a)姓名(*先生/小姐/女士).........
(中文)(英文)
别名(如有的话)......
(b)出生日期.........
(c)*香港身分证/护照号码..........
(d)住址............#□
电话号码..........
办事处地址.............#□
电话号码.................
(#如该地址亦是通讯地址,请在适当空格内加上“p"号。)
3.本人现就上述旅行代理商所提供的外游旅行服务所引起的并在外游旅行服务期间发生的一宗意外所招致的损失,提出申请─
(a)发生损失的情况─
....................
(b)损失详情─
(i)在该宗意外发生的国家或地区所招致的医疗开支─
$...................
(ii)本人的*亲属/前配偶为了与本人受伤有关的目的或因本人受伤而前赴该国家或地区所招致的开支─
(1)(2)
*亲属/前配偶姓名........
(如为亲属)与本人的关系..
招致的数额$...........
4.本人夹附下列文件,以支持此项申请─
(a)已加盖适当印花/已由印花盖印机加盖适当印花的收据正本或经核证的真确副本一份,显示已向旅游业赔偿基金缴付征费和已向该旅行代理商一共缴付$........。
(b)本人的*香港身分证/护照副本一份。
*(c)显示已向意外发生的国家或地区的有关主管当局报告该宗意外的文件正本一份。
(d)第3(b)段所述开支的收据正本*一份/....................份。
*(e)就第3(b)段所述开支而收取的损害赔偿或补偿的收据正本*一份/...........份。
5.*(a)本人及任何其他人均没有就第3(b)段所述开支收取任何损害赔偿或补偿;及
*(a)*本人/......................已就第3(b)段所述
(受偿人姓名及与本人的关系)
开支收取损害赔偿或补偿;及
*(b)本人及任何其他人均没有就该等开支提出任何申索或提起法律程序。
*(b)*本人/............已就该等开支提
(有关人士的姓名及与本人的关系)
出申索或提起法律程序。
*(c)已就该等开支提出的申索或提起的法律程序所针对的人─
................
6.本人现承诺─
(a)在本人或任何其他人就第3(b)段所述开支提出任何申索或提起任何法律程序的日期的30日内,本人会将该申索或法律程序的全部详情通知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
(b)如有任何损害赔偿或补偿就第3(b)段所述开支支付予本人或任何其他人,本人会将一笔为数相等于特惠赔偿额或已如此支付予本人的损害赔偿或补偿额(两项数额以其中较低者为准),支付予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及
(c)如特惠赔偿额超逾合理地招致的有关开支(《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规则》第2条所界定者),本人会向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弥偿该笔超逾的数额,
以作为本人从旅游业赔偿基金收取特惠赔偿的代价。
7.本人谨以至诚郑重声明:尽本人所知所信,本人在本申请书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正确;而本人谨凭借《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的条文衷诚作出此项郑重声明,并确信其为真确无讹。
.........
申请人签署
此项声明于19年月日在香港.........
在本人面前作出。
.........
监誓员
*删去不适用者。

1.申请人在呈交本申请书之前,请先参阅《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18章)第iiia部。
2.申请人可能须要提供更多资料及文件证据,以支持本申请。
3.本申请书必须在意外发生的日期起计24个月内,呈交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或根据《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申领程序)规则》第3(5)(a)条指定的人。
4.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具有绝对酌情权厘定特惠赔偿的数额或拒绝任何特惠赔偿申请。
5.本表格须填写一式两份,邮寄或亲身交付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地址如下─
香港
下亚厘毕道
中区政府合署
西座8楼
旅行代理商注册处
或邮寄或亲身交付根据《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申领程序)规则》第3(5)(a)条指定的人,地址如下─
(1996年第103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394号法律公告)
表格d
旅行代理商条例
(第218章)
申请根据本条例第32e条从旅游业赔偿基金
拨款支付关乎意外的特惠赔偿
(供代表外游旅客的申请人使用)
本人现代表.................申请根据本条例第32e条从旅游业赔偿基金拨款支付特惠赔偿。该人是领有牌照的旅行代理商...............
(旅行代理商姓名或名称)
(牌照号码............)的客户。
2.本人的个人详情如下─
(a)姓名(*先生/小姐/女士)........
(中文)(英文)
别名(如有的话)............
(b)出生日期................
(c)职业...................
(d)*香港身分证/护照号码.................
(e)与旅客的关系...............
(f)住址..............#□
电话号码.............
办事处地址..........#□
电话号码.............
(#如该地址亦是通讯地址,请在适当空格加上“p"号。)
3.该旅客的个人详情,其损失的详情及授权本人代表他或她申请并收取从赔偿基金拨款支付的特惠赔偿的授权书,载于附件。
4.本申请乃就上述旅行代理商所提供的外游旅行服务所引起的并在外游旅行服务期间发生的一宗意外所招致的损失而提出─
..................
5.本人夹附下列文件,以支持此项申请─
(a)已加盖适当印花/已由印花盖印机加盖适当印花的收据正本或经核证的真确副本一份,显示已向旅游业赔偿基金缴付征费和已向该旅行代理商一共缴付$.......。
(b)该旅客的*香港身分证/护照副本一份。
*(c)显示已向意外发生的国家或地区的有关主管当局报告该宗意外的文件正本一份。
(d)附件所述开支的收据正本*一份/..................份。
*(e)就附件所述开支而收取的损害赔偿或补偿的收据正本*一份/..........份。
6.本人谨以至诚郑重声明─
(a)本人已获第1段指名的旅客授权;及
(b)尽本人所知所信,本人在本申请书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正确。
本人凭借《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的条文衷诚作出此项郑重声明,并确信其为真确无讹。
.......
获授权申请人签署
此项声明于19年月日在香港......................在本人面前作出。
.......
监誓员
*删去不适用者。

1.申请人在呈交本申请书之前,请先参阅《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18章)第iiia部。
2.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更多资料及文件证据,以支持本申请。
3.本申请书必须在意外发生的日期起计24个月内,呈交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或根据《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申领程序)规则》第3(5)(a)条指定的人。
4.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具有绝对酌情权厘定特惠赔偿的数额或拒绝任何特惠赔偿申请。
5.本表格须填写一式两份,邮寄或亲身交付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地址如下─
香港
下亚厘毕道
中区政府合署
西座8楼
旅代理商注册处
或邮寄或亲身交付根据《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申领程序)规则》第3(5)(a)条指定的人,地址如下─
附件
(由旅客填写)
本人现授权............代表本人申请并收取从旅游业赔偿基金拨款支付的特惠赔偿。
2.本人的个人详情如下─
(a)姓名(*先生/小姐/女士)..........
(中文)(英文)
别名(如有的话)...........
(b)出生日期..........
(c)*香港身分证/护照号码.....
(d)住址........#□
电话号码........
办事处地址......#□
电话号码..........
(#如该地址亦是通讯地址,请在适当空格加上“p"号。)
3.本人的损失详情─
(a)在该宗意外发生的国家或地区所招致的医疗开支─
$......................
(b)本人的*亲属/前配偶为了与本人受伤有关的目的或因本人受伤而前赴该国家或地区所招致的开支─
(1)(2)
*亲属/前配偶姓名........
(如为亲属)与本人的关系..
招致的数额$..........
4.*(a)本人及任何其他人均没有就第3段所述开支收取任何损害赔偿或补偿;及
*(a)*本人/...................已就第3段所述开支收
(受偿人姓名及与本人的关系)
取损害赔偿或补偿;及
*(b)本人及任何其他人均没有就该等开支提出任何申索或提起任何法律程序。
*(b)*本人/.......................已就该等开支提
(有关人士的姓名及与本人的关系)
出申索或提起法律程序。
*(c)已就该等开支提出的申索或提起的法律程序所针对的人─
......
5.本人现承诺─
(a)在本人或任何其他人就第3段所述开支提出任何其他申索或提起任何法律程序的日期的30日内,本人会将该申索或法律程序的全部详情通知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
(b)如有任何损害赔偿或补偿就第3段所述开支支付予本人或任何其他人,本人会将一笔为数相等于特惠赔偿额或已如此支付予本人的损害赔偿或补偿额(两项数额以其中较低者为准),支付予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及
(c)如特惠赔偿额超逾合理地招致的有关开支(《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规则》第2条所界定者),本人会向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弥偿该笔超逾的数额,
以作为本人从旅游业赔偿基金收取特惠赔偿的代价。
6.本人谨以至诚郑重声明:尽本人所知所信,本人在本申请书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正确;而本人谨凭借《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的条文衷诚作出此项郑重声明,并确信其为真确无讹。
.........
旅客签署
此项声明于19年月日在香港.............在本人面前作出。
.........
监誓员
*删去不适用者。
(1996年第103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394号法律公告)
表格e
旅行代理商条例
(第218章)
申请根据本条例第32e条从旅游业赔偿基金
拨款支付关乎意外的特惠赔偿
(供代表未成年旅客的申请人或供意外导致旅客死亡
的个案中的申请人使用)
本人是...............的..........
(*未成年旅客/去世旅客的姓名)(与*未成年旅客/
..,现申请根据本条例第32e条从旅游业赔偿基金拨款支付
去世旅客的关系)
特惠赔偿。该名旅客是领有牌照的旅行代理商..............
(旅行代理商姓名或名称)
(牌照号码...............................)的客户。
2.本人的个人详情如下─
(a)姓名(*先生/小姐/女士).....
(中文)(英文)
别名(如有的话).......
(b)出生日期..............
(c)*香港身分证/护照号码........
(d)住址..........#□
电话号码.......
办事处地址.........#□
电话号码..............
(#如该地址亦是通讯地址,请在适当空格加上“p"号。)
3.*未成年旅客/去世旅客的个人详情如下─
(a)姓名(*先生/小姐/女士)..........
(中文)(英文)
别名(如有的话).............
(b)出生日期...............
*死亡日期...........
(c)*香港身分证/护照号码............
(d)住址/*紧接死亡前的住址............
4.本人的申请乃就上述旅行代理商所提供的外游旅行服务所引起的并在外游旅行服务期间所发生的一宗意外所招致的损失而提出─
(a)发生损失的情况─
..........
(b)损失详情─
*(i)在该宗意外发生的国家或地区所招致的医疗开支─$....................
*(ii)在该国家或地区就去世旅客的殡殓事宜所招致或将遗体(包括遗体火葬后的骨灰)运返香港所招致的开支─$...........
*(iii)*未成年旅客/去世旅客的*亲属/前配偶为了与该宗受伤或死亡个案有关的目的或因该宗受伤或死亡个案而前赴该国家或地区所招致的开支─
(1)(2)
*亲属/前配偶姓名.......
(如为亲属)与*未成年旅客/去世旅客的关系...................
招致的数额$.............
*(iv)去世旅客的*亲属/前配偶为了与该宗死亡个案相关的目的而来到香港所招致的开支─
(1)(2)
*亲属/前配偶姓名......
(如为亲属)与去世
旅客的关系........
致的数额$........
5.本人夹附下列文件,以支持此项申请─
(a)已加盖适当印花/已由印花盖印机加盖适当印花的收据正本或经核证的真确副本一份,显示已向旅游业赔偿基金缴付征费和已向该旅行代理商一共缴付$....................。
(b)本人的*香港身分证/护照副本一份。
(c)*未成年旅客/去世旅客的*香港身分证/护照/出生证明书副本一份。
(d)显示本人与*未成年旅客/去世旅客的关系的......................正本或经核证的真确副本一份。
*(e)显示已向意外发生的国家或地区的有关主管当局报告该宗意外的文件正本一份。
(f)第4(b)段所述开支的收据正本*一份/.....................份。
*(g)就第4(b)段所述开支而收取的损害赔偿或补偿的收据正本*一份/......份。
6.*(a)本及任何其他人均没有就第4(b)段所述开支而收取任何损害赔偿或补偿;及
*(a)*本人/.................已就
(受偿人姓名及与*未成年旅客/去世旅客的关系)
第4(b)段所述开支收取损害赔偿或补偿;及
*(b)本人及任何其他人均没有就该等开支提出任何申索或提起任何法律程序。
*(b)*本人/.....................已
(有关人士的姓名及与*未成年旅客/去世旅客的关系)
就该等开支提出申索或提起法律程序。
*(c)已就该等开支提出的申索或提起的法律程序所针对的人─
..............
7.本人现承诺─
(a)在本人或任何其他人就第4(b)段所述开支提出任何其他申索或提起任何法律程序的日期的30日内,本人会将该申索或法律程序的全部详情通知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
(b)如有任何损害赔偿或补偿就第4(b)段所述开支支付予本人或任何其他人,本人会将一笔为数相等于特惠赔偿额或已如此支付予本人的损害赔偿或补偿额(两项数额以其中较低者为准),支付予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及
(c)如特惠赔偿额超逾合理地招致的有关开支(《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规则》第2条所界定者),本人会向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弥偿该笔超逾的数额,
以作为本人从旅游业赔偿基金收取特惠赔偿的代价。
8.本人谨以至诚郑重声明:尽本人所知所信,本人在本申请书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正确;而本人谨凭借《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的条文衷诚作出此项郑重声明,并确信其为真确无讹。
..............
申请人签署
此项声明于19年月日在香港..........
在本人面前作出。
...........
监誓员
*删去不适用者。

1.申请人在呈交本申请书之前,请先参阅《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18章)第iiia部。
2.申请人可能须要提供更多资料及文件证据,以支持本申请。
3.本申请书必须在意外发生日期起计24个月内,呈交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或根据《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申领程序)规则》第3(5)(a)条指定的人。
4.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具有绝对酌情权厘定特惠赔偿的数额或拒绝任何特惠赔偿申请。
5.本表格须填写一式两份,邮寄或亲身交付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地址如下─
香港
下亚厘毕道
中区政府合署
西座8楼
旅行代理商注册处
或邮寄或亲身交付根据《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申领程序)规则》第3(5)(a)条指定的人,地址如下─
(1996年第103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394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26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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