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条文标题:赋权条文版本日期:25/06/1999
(海鱼(统营)附例第21(1a)条)
[1999年6月25日]
(本为1999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条文标题: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海鱼(统营)附例第21(1a)条)
[1993年7月1日]
(本为1993年第239号法律公告)
宪报编号:l.n.163of1999
第1条佣金率版本日期:25/06/1999
凡统营处就─
(a)以直接出售方式出售海鱼提供服务,根据《海鱼(统营)附例》(第291章,附属法例)第21(1)条须就该服务缴付的佣金所采用的比率,为买价的7%或每15斤售出的海鱼$5,以数额较小者为准;或
(b)以其他出售方式出售海鱼提供服务,根据《海鱼(统营)附例》(第291章,附属法例)第21(1)条须就该服务缴付的佣金所采用的比率,为买价的7%。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已失时效而略去)
宪报编号:l.n.163of1999
第2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25/06/1999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佣金率版本日期: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计算根据《海鱼(统营)附例》第21(1)条须缴付的佣金所采用的比率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