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版本日期30/06/1997
赋权条文
(第41章第59条)
〔1983年6月30日〕
(本为1983年第207号法律公告)
第1条引称版本日期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保险公司(精算师资格)规例》。
第2条精算师的订明资格版本日期30/06/1997
为施行本条例第15(1)(b)条(有关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人对精算师的委任)而订明的资格,即附表所指明的任何资格。
附表版本日期30/06/1997
〔第2条〕
可获委任为精算师的资格
1.英国精算师学会会员*。*("英国精算师学会会员"乃"fellowoftheinstituteofactuariesofengland"之译名。
2.苏格兰精算师学院会员@。@("苏格兰精算师学院会员"乃"fellowofthefacultyofactuariesofscotland"之译名。
3.澳洲精算师学会会员#。#("澳洲精算师学会会员"乃“fellowoftheinstituteofactuariesofaustralia”之译名。
4.美国精算师公会会员**。**(“美国精算师公会会员”乃“fellowofthesocietyofactuaries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之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