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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H章:商船(安全)(危险货物及海洋污染物)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369章第101及107条)
(第413章第3条)
[1994年12月2日]
(本为1994年第642号法律公告)
第1条释义版本日期05/11/1999
第i部
一般条文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加上耐久标记”(durablymarked)指按照本规例加上标签或其他标记,而且在包装于海中浸沉起码3个月后仍可予辨识,而“耐久”(durable)须据此解释;
“代运人”(forwarder)指将危险货物或海洋污染物交付船舶或该船舶的代理人的人;
“付运人”(shipper)指将危险货物或海洋污染物委托以海路运输的人,不论该人是主事人或是另一人的代理人;
“包装物”(package)指在《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所描述的个别包装或容器,并包括货物集装箱、轻便液罐、液罐集装箱、液罐车辆或其他车辆或其他装载危险货物或海洋污染物以作付运的货物单元,而“经包装”(packaged)须据此解释;
“正确技术名称”(correcttechnicalname)指足以识辨货物危险特性的货物描述,包括在《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内所描述的专有名称;
“危险货物”(dangerousgoods)指─
(a)在《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或国际海事组织的其他出版物中,归类为就海上运输而言属危险的货物;及
(b)如在海上运输时,其性质可能是危险的任何其他物质或货物,并包括空容器及先前曾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空槽或空货舱里的剩余物,但如该等容器、空槽或货舱─
(i)已予清洁及使干燥;
(ii)已消除气体或通风(按情况而定);或
(iii)在先前装载放射性物质后,已予清洁及妥为封闭,则属例外,然而危险货物并不包括在运输货物或物质的船舶上,作为该船舶设备或备用品一部分的货物;
“危险货物声明”(dangerousgoodsdeclaration)指由作出有关证明或声明的人签署以作以下说明的证明书或声明书∶装船付运的货物经按照《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恰当地归类、包装及加上标记、标签或标签牌(按情况而定),而其状况是适合作海上运输的;
“易燃液体”(flammableliquid),就散装货物而言,指闭杯闪点在摄氏60度或以下的液体,而就包装货物而言,指闭杯闪点在摄氏61度或以下的液体;
香港船舶”(hongkongship)指在香港注册的船舶;
“海洋污染物”(marinepollutant)指对海洋环境造成危险,而且在《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识辨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
“海洋污染物声明”(marinepollutantdeclaration)指由作出有关证明或声明的人签署以作以下说明的证明书或声明书∶装船付运的货物经按照《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恰当地归类、包装及加上标记,而其状况就尽量减低对海洋环境的危险性而言,是适合作海上运输的;
“《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指1992年综合版的《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internationalmaritimedangerousgoodscode);
“船东”(shipowner)─
(a)在船舶以转管租约出租时,包括其转管租约承租人;
(b)在船舶由船舶管理公司管理时,包括其管理人;
“《液气船规则》”(igccode)指1993年版的《国际海事组织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mointernationalcodefortheconstructionandequipmentofshipscarryingliquefiedgasesinbulk);
“处理”(handling)包括装载、卸下及搬移危险货物,及清洁、驱气、气体清除、余位测量、测深及取样等作业,以及以船舶运输该等货物所需的类似作业;
“《商船公告》”(merchantshippingnotice)指由处长发出、并藉识辨编号指定为商船公告的公告;(1999年第64号第3条)
“《国际散化规则》”(ibccode)指1990年版的《国际海事组织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mointernationalcodefortheconstructionandequipmentofshipscarryingdangerouschemicalsinbulk);
“《散化规则》”(bchcode)指1993年版的《国际海事组织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结构和设备规则》(imocodefortheconstructionandequipmentofshipscarryingdangerouschemicalsinbulk);
“《散货规则》”(bulkcargoescode)指1991年版的《国际海事组织固体散货物安全作业规则》(imocodeofsafepracticeforsolidbulkcargoes);
“散装”(inbulk)指没有居间包装而直接放在属船舶结构一部分或永久附于船上的船舱、槽或货舱内;
“经包装货物”(packagedgoods)指经包装危险货物或经包装海洋污染物;
“雇员”(employee)指以下人士(包括船长在内,但码头工人或岸上修理人员及其他临时受雇于船上工作的人则不包括在内)─
(a)受雇于船上的导航、机舱、无线电、医疗或膳食部门的人;或
(b)受雇在船上提供货品、服务或娱乐的人;
“联合国编号”(unnumber)指由联合国的危险物品运输问题专家委员会编配予危险物质或物品,并在其于1993年由联合国组织出版的刊物《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第八修订版中指明的号码;
“爆炸品”(explosives)为载于《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1类别内的物品及物质。
(2)在本规例中,凡提述《散化规则》、《散货规则》、《国际散化规则》、《液气船规则》、《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或称为“《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的联合国1993年刊物之处,须包括提述修订该刊物而且是处长不时认为有关的文件。
(3)如本规例规定运输危险货物或海洋污染物须按照第(2)款所提述的规则进行,而处长又已藉于宪报刊登的公告就该项运输指明条件,则(不论该规则是否载有关于该事项的条件)该规则须为本规例的施行而具有效力,犹如该规则载有处长指明的条件一样。在本款中,“运输”(carriage)包括装货、文件提供、包装、加上标记、加上标签、积载、分隔及处理。
(4)处长可─
(a)豁免某类别的情况或某个案受本规例全部或任何条文的规限,而所豁免的情况或个案须如在豁免中所指明的;及
(b)在给予合理通知后,更改或撤销该项豁免。
(1994年制定)
第2条适用范围版本日期30/06/1997
(1)本规例适用于运输散装或经包装危险货物及经包装海洋污染物的船舶。
(2)本规例适用于在任何地方的香港船舶,以及在香港香港水域之内的其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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