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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C章:火器及弹药(储存费)(豁免)宣布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238章第46(3)条)
〔1986年3月21日〕
(本为1986年第70号法律公告)
第1条引称版本日期30/06/1997
本宣布可引称为《火器及弹药(储存费)(豁免)宣布》。
(1986年制定)
第2条豁免储存费版本日期30/06/1997
特此宣布,凡属附表所指明团体或属任何该等团体的任何成员所有而由处长储存的枪械、弹药或仿制火器,而该等枪械、弹药或仿制火器又只为该团体的目的而使用的,可获豁免缴付本条例第46(2)条所订明的费用。
(1986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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