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01/07/1997
(第99章第10(3)(b)条)
[1987年7月10日]
(本为1987年第210号法律公告)
第1条引称版本日期01/07/1997
本令可引称为《退休金利益(订明年龄)(高级及员佐级)(入境事务处)令》。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第2条订明年龄版本日期01/07/1997
就附表第1栏所述的职级或职系(即本条例附表所指明的职级或职系)而言,在附表第2栏相对于该所述职级或职系之处指明的年龄,是为施行本条例第10(3)(b)条而订明的年龄。
附表版本日期01/07/1997
[第2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