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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01 生效日期: 1995-03-01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办发[1995]50号

湖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以下简称246号文)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 二十八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481号文)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二、246号文对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规定得较为原则,481号文对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区别不同情况规定得较为详细。因此,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标准、计发年限、计发基数等按481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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