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4/2003
(第549章第161(1)条)
[本规例(附表第12至18项除外)2003年4月30日2003年第55号法律公告
附表第12、13、16、17及18项2003年12月19日2003年第228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159号法律公告)
第1条生效日期版本日期30/04/2003
本规例自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第2条费用版本日期30/04/2003
附表第4栏所列的款额是就于该附表第3栏相应之处指明的事项而订明的费用。
第3条版本日期30/04/2003
已收取的费用的处理
附表所列的所有费用经收取后,均须拨入政府一般收入。
附表版本日期19/12/2003
附注*注有星号的项目尚未实施。
[第2及3条]
费用
项本条例的有关条文说明款额$
1.115(3)发出中药材批发商牌照1100
2.114(3)发出中药材零售商牌照995
3.135(2)发出中成药批发商牌照1100
4.132(2)发出中成药制造商牌照2890
5.116(3)将中药材批发商牌照续期955
6.136(3)将中成药批发商牌照续期955
7.116(3)将中药材零售商牌照续期850
8.136(3)将中成药制造商牌照续期2440
9.117、127、137发出牌照或证明书的核证副本140
10.145(1)更改牌照内指明的处所的地址700
11.133发出制造商证明书(证明在制造中成药方面依循优良的规范)26650
12.121(1)(a)只含一种有效成分的中成药的注册申请500
(b)含多于一种有效成分的中成药的注册申请1000
13.121(2)(a)发出只含一种有效成分的中成药注册证明书500
(b)发出含多于一种有效成分的中成药注册证明书1000
*14.129(2)临床证验及药物测试证明书的申请2440
*15.129(3)发出临床证验及药物测试证明书79
16.123(3)将中成药的注册续期并发出注册证明书1170
17.124(1)更改注册中成药的注册详情的申请1790
18.130(2)发出中成药销售证明书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