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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公安局、武警晋城市支队、晋城市军分区后勤部等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车辆使用公安、武警、部队专用车辆号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22 生效日期: 1994-08-22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4]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武警晋城支队、晋城市军分区后勤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车辆使用公安、武警、部队专用车辆号牌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进行清理整顿。
  近几年来,由于多方原因,借用、挪用、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公安、武警、部队专用车号牌的现象严重,在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端正党风、加强廉政建设、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党和军警形象的高度对待此次清理整顿。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率先垂东范,以身作则,积极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车辆使用公安、武警、部队专用车辆号牌的实施方案
  近几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借用、挪用、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公安、武警、部队专用车辆号牌的现象严重,在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为彻底纠正这些问题,根据晋政办发(1994)67号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公安厅、武警山西总队、山西省军区后勤部等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车辆使用公安、武警、部队专用车辆号牌的整顿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拟在全市开展一次对在用的公安、武警、部队专用车辆号牌的彻底清理整顿。
  一、组织领导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市电成立专门领导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梁宏堂担任,副乡长由市纠风办重任李恒昌、市公安局副局长马乐泰、市武警支队副支队长杜连海、军分区后勤部部长王海润担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警支队,办公室主任由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兼车管所所长冯绍清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武警支队军械运输股股长张成富、军分区后勤部助理张久胜担任。各县(市)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清理整顿的时间
  从1994年8月21日开始到1994年8月31日结束。
  三、清理整顿的范围
  所有登记在册的公安、武警、部队专用车辆号牌和警报器、标志灯具除本部门的专用车辆可以按规定悬挂使用以外,凡非上述部门使用的公安、武警、部队专用车号牌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全部进行清理回收。
  四、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措施
  这次清理整顿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8月21日至8月26日,为宣传摸底阶段。各县(市)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介,宣传这次清理整顿的有关精神,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取得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
  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公安、武警、部队要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主动进行自查自纠。公安系统以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和交警支队共同行动;武警以市武警支队为主;部队以军分区牵头,协调驻晋部队各自摸清三个底数:一是本部门所有在册的专用车辆号牌数;二是借用、挪用专用车辆号牌数;三是冒领、超范围使用专用车辆号牌数。
  同时,要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查扣被盗、抢劫车辆的统一行动,严格对使用专用车辆号牌的车辆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规定使用专用车辆号牌及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要全部查扣回收。
  (二)、8月27日至8月29日为统一收缴阶段。一是公安、武警、部队的牌证核发机关,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按系统向有关单位发出《收缴公安、武警、部队专用车辆号牌通知书》,限期交回专用号牌,行驶证和警报器、标志灯具;二是由各县(市)清理整顿办公室,对本地区所有超规定范围使用的公安、武警、部队专用车辆号牌、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进行统一收缴。各地收缴的公安、武警、部队专用号牌、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于1994年8月29日前列出清单,集中上交到市清理整顿领导组办公室。
  (三)、9月29日至8月31日为联合查扣阶段。在这一阶段,根据我市专用车辆号牌及警灯警报器管理使用情况,由公安、武警、部队组成联合检查组,在全市范围内主要路段设点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使用专用车辆号牌及警灯警报器的车辆,要坚决扣留牌证,当场拆除警灯警报装置。必要时可以扣留车辆(主要指盗窃、走私或有嫌疑的车辆以及拒不接受纠正的车辆)有关检查情况要报告当地党政领导。
  (四)、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它非公安、武警、部队单位的车辆,一律不准核发和悬挂公安、武警、部队专用车辆号牌。企事业单位的车辆不得使用公安专用车辆号牌,行业公安处业务用车,可以定编核发。
  五、几点要求
  1、各级领导同志要从端正党风、加强廉政建设、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党和军警形象的高度对待这次清理整顿,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上交。不准以军警机关的名义买车及悬挂公安、武警、部队专用号牌。这要作为一条纪律,严格执行。
  2、这次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大,工作有一定难度,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坚决支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特别是对于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的超范围使用公安、武警、部队专用号牌的问题,要认真对待,严肃查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纠风的一项重要内容,实施监督,保证这项工作圆满完成。
  3、公安、武警、部队要加强对专用车辆号牌的管理,专牌专用,严格把关。今后,对不该使用公安、武警、部队号牌的车辆,一律不予核发,坚决制止“一牌多用”。特别是对借用、挪用、公安、武警、部队专用车辆号牌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同时,对超范围使用警灯、警报器的现象,也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
  4、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一是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凡专用车辆上牌和使用警灯、警报器装置的,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批。二是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今后凡发放专用车辆号牌和警灯警报器装置的,要专人登记,心中有数。三是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公安、武警、部队对专用号牌要严格管理,一车一牌,不准擅自借用、挪用,按规定办事,同时要在路检路查中严格检查,凡发现不符合规定使用专用车辆号牌和警灯警报器装置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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