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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关于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实行无付款期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25 生效日期: 1994-09-2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险发字[1994]547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各家银行、城市信用联社:.
  为深化企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西城区在全区实行了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这项改革缓解了企业间大病医疗费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使职工在患大病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职工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市政府的决定精神,这项改革要在全市推行,辖区内的企业都要参加所在区、县的大病统筹。为保证大病统筹基金能按时筹集和及时拨付,现对有关银行结算方式通知如下:
  一、实行企业大病医疗社会统筹的资金结算,可参照退休统筹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收费方式,采用“无付款期委托银行收款”结算。
  二、“大病医疗”管理机构设在各区、县劳动局。在办理结算前,应与各相关企业签定“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协议”在协议中须注明“使用‘无付款期委托收款’方式结算”字样。
  三、在使用此种结算方式前,收款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交开立“大病医疗基金”专户的“开户申请书”和一式两份使用“无付款期委托银行收款”结算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上须注明,预计结算的周期、时间、笔数等项内容,以及“严格按照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办理该项资金的结算,并对此负责”的字样,并附自制的、符合统一规格的“无付款期委托银行收款”结算凭证票样。
  四、申请单位银行接此申请后,应审查该单位是否确系大病医疗费的管理机构;有无市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和签章;是否已同企业签定了“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协议”;凭证规格、联次是否符合银行的统一规定等。经审查无误,方可开立“大病医疗基金专户”,并在“书面申请”上批注意见。凡经银行审查同意的,由该行将一联注明“同意”字样并盖该行公章的“书面申请”及票样报送市人民银行会计处备案。
  五、使用“无付款期委托收款”结算的收款单位,要按“协议”办理结算;银行凭结算凭证上的协议号码及其他应审核的事项受理。收、付款单位因此而发生的经济纠纷,由收、付双方自行解决。
  六、本通知自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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