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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等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财、税、库“月报”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和《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05 生效日期: 1994-11-05
发布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云财预[1994]92号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各二级分行、县(市)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4]251号文《关于完善财、税、库“月报”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和财预字[1994]252号文《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各地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加强国库建设问题
  根据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务院决定在各地设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地税局),国库也要相应建立中央国库和地方金库两个工作机构,这是保证财政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特别是两个税务机构分设后,各级国库的工作量大幅度增加,因此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国库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国库工作,建立健全国库机构,充实国库人员,以适应税务机构分设后,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各种税收款项准确收纳,及时划分和报解工作的需要。
  二、关于财、税、库之间的对帐问题
  税务机构分设后,国家明确了两个税务机构的征管范围和税种,国家税务局也在征收部分地方税种,在入库税收中,存在着同一税种交叉征收情况,为保证两套税务机构入库数的准确无误,必须加强对帐工作。对于中央税收,由国税局负责与国库按月核对。对于地方税部分,采用分步到位的办法处理:
  第一步,对于1994年1至11月份的地方收入,由两个税务局将各自征收的地方税、按科目、按1至11月份累计收入数编制各自的报表(其中:税务机构分设前的收入由国税局负责编制)汇总后,与国库核对,即将1至11月两个税务机构征收的收入汇总数,以及财政征收的收入数,按预算科目(款),预算级次(中央级,省级、地级、县级)进行全面核对,做到财、税、库四家三个一致,即:本级收入一致,上划中央、省级收入一致,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按比例计算一致。如有差错,属于机构分设前征收的收入由国税局负责,机构分设后由地税局牵头,查明原因,调整清楚,然后四家共同签章,于11月15日前上报省级各主管部门。
  第二步,从1995年1月1日起,全省一律实行对国税局征收的地方税,由国库分别按“国税”和“地税”设立预算科目进行记载,财、税部门按各自的预算科目进行核对的办法。即:
  (1)税务机构分设后“国税”和“地税”使用的税票,必须加盖“国”字或“地”字的明显标志,对各自开出的税票加以区别。
  (2)国库收到经收处(银行会计部门通过行库往来)划来的税票,进行核对无误后,对两个税务局征收的税款,按级次和“国税”、“地税”标志,分别记入各自的预算科目,并按规定编制收入日报表。
  (3)每月月终,国库应按级次编制预算收入月报,送财政和两个税务部门,按预算科目进行核对,如有差误,分别由国税局、地税局查清原因,及时通知国库更正。
  经核对无误后的数字方可列入报表,上报各自的主管部门。
  (4)“国税”和“地税”目前仍共同征收的税种,其预算科目和科目代号如下
  (国库专用):
  科目代号     科目名称
  3.03   国税一般营业税
  3.04   地税一般营业税
  10.01  国税个人所得税
  10.02  地税个人所得税
  16.02  国税一般合资企业所得税
  16.03  地税一般合资企业所得税
  16.04  国税一般合作企业所得税
  16.05  地税一般合作企业所得税
  16.06  国税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
  16.07  地税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
  18.01  国税车船税
  18.02  地税车船税
  21.01  国税屠宰税
  21.02  地税屠宰税
  26.01  国税土地使用税
  26.02  地税土地使用税
  33.01  国税其他印花税
  33.02  地税其他印花税
  37.01  国税私营和个体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37.02  地税私营和个体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7.01  国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17.02  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19.01  国税房产税
  19.02  地税房产税
  219.11 国税教育费附加
  219.12 地税教育费附加
  42.02  国税地方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42.03  地税地方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上述科目的设置、核算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科目的设置而涉及到的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电报代号、地方预收支月报以及国库系统程序中科目的设置等,将另行通知。
  三、关于完善财、税、库“月报”制度的问题
  多年来,由于财、税、库四家的财政、税收和国库收入月报统计时间、口径、范围不尽一致,造成最后的结果各不相同,现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将财、税、库月报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各级财、税、库四家在编制“月报”本级收入时,其月报数必须是经四家共同核对无误的数额。
  编入省以下各级财、税、库“月报”的本级收入数和汇总数按省统一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提前或推后。
  2.各级财、税、库“月报”数额必须以实际缴入国库的收入数为准。
  3.月报上报时间为:
  为了准确、及时反映一定时期的收入情况,要求县级财、税、库的“月报”必须按省规定的项目和格式,于每月终了后二日内向上一级报送“月报”表;地级财、税、库于每月终了后三日内向省报送汇总“月报”表(节假日顺延)。
  四、关天年终对帐问题
  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反映一年来的预算收入情况,各级财、税、库要在1至11月累计收入数核对清楚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年终对帐及决算工作。
  1.根据国库“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各级财、税、库的年终收入整理期为10天,具体要求是:县级到次年的元月5日结束;地级到次年的元月10日结束。如有特殊情况按年终决算通知要求办理。
  2.各级财税库对上报的年终决算收入、税收收入、国库收入报表,必须进行签证,分别中央级、省级、地级、县级核对一致后,方能逐级上报。各级财政、税务、国库的年终决算报表必须以相互核对签证的数字为准。
  今年是改革年,各级财政、税务(国税、地税)、国库要团结协作,加强协调工作,为确保财政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确保改革成果完整准确的反映出来而共同努力!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财、税、库“月报”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附件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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