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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税机构和工作人员向地税局移闪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15 生效日期: 1994-11-15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4]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税机构和工作人员向地税局移交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执行。
  这次农税机构和乡(镇)财政所农业四税的业务以及工作人员向地税局移交是完善地方税务机构的重大举措,是保证地方税收,加强征管力度的主要措施之一,财政部门一定要以大局为重,按照通知精神,向地税局做好工作人员移交事宜,移交中各单位要做到:
  一、要充分认识这次交接工作的重要性,从有利于工作衔接、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稳定队伍原则出发,做到业务和交接工作两不误。
  二、这次交接工作,以各级财政、税务部门为主,要加强组织领导,要有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责抓好此项工作。对交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
  三、各单位要严格文件规定的接收时间和接收范围进行交接,对在规定的接收时间之外任免、调动、进入的干部或其它人员,要严格按省政府财政厅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冻结全省农税工作人员的明传电报”的精神办理。
  四、各县(市、区)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要积极同财政两局搞好配合,确保这次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
附: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税机构和工作人员向地税局移闪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行署、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晋办发(1994)48号文件《关于我省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通知》精神,省、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农业税的处、科股(站)和乡(镇)财政所农业四税业务和工作员统一划归地方税务系统的管理。为了有利于工作衔接,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稳定队伍,现将移交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移交。乡镇以上从事农业四税的正式工作人员(含正式干部、正式工人、省批准的聘用制干部),一律以1994年4月13日省政府41号文件发文时的在册人员为准进行移交。其他聘用制、合同制人员和临时助征人员以1993年12月31日在册人员为准进行移交。对1994年12月31日以前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也可留在财政部门。为了加强领导,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要成立接收领导组,并派员分别到县(市、区)与财政部门协商搞好交接工作。各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本级管理的农业四税人员(含乡财政农税人员)造册,向本级地方税务部门移交,移交人员名单,双方主管领导签名、盖章,并逐级分别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上报。为了强化乡财政预算管理,在上划时,每个乡(镇)要将从事预算会计的人员留在乡(镇)财政所,不作移交,受县财政局和乡(镇)政府领导。
二、地税局垂直管理后,乡(镇)财政所和税务所按照“统一领导、合署办公、业务分开、分别管理”的办法管理。财政所,税务所所长由一人担任。由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考虑,协商确定,并分别由县(市)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时任命。
三、财产移交。地市、县农税机构的征收用具设备、车辆原则上随机构人员一并划转达地方税务局。干部职工的住房,现在谁住,仍由谁住,产权随人划转。移交前新建设尚未分配的宿舍,分配时,划转到地税的农税干部应与财政部门的干部一视同仁。
四、各级财政部门今年安排的用于农业四税的征收经费,在人员划转的同时,一并划归同级地方税务局管理。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按新体制运行。
五、各级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要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教育大家顾全大局,严守纪律,愉快服从组织决定,在人员、财产移交和机构变动中,要严格执行政策,保证乡(镇)财政所、地方税务所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各行其是,不准搞不正之风。对在省规定冻结的时间之后,调入和提拨的干部,接收时一律不予承认,其职务按冻结规定之前的职务接收。
六、时间要求。除个别地市确有困难者外,其他地市的移交工作,应在1994年12月10日前完成。
七、对各地市的移交情况,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要检查验收,核对名单,保证接收人员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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