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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01 生效日期: 1994-12-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财行[1994]2598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职工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困难补助标准:
  我市城镇职工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每月不足120元,补到120元。
  二、职工收入的确定:
  计算平均生活费时应包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费用(不包括京财预(1994)836号文件规定的对城镇部分居民实行的粮价定向补贴)。
  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1988年7月15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京财行(1988)989号、京人工(1988)39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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