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20 生效日期: 1995-03-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财税[1995]19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税[199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校办工厂的范围,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反映。.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