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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南平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02 生效日期: 1995-05-02
发布部门: 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强南平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城市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市中心区(水南大桥至水东大桥)以外单位的货车、过境货车及长途客车一律由环城路行驶。由水南方向往古田方面的过境大客、中巴、货车,经登记批准允许由滨江大道驶往古田方向;古田方向来的过境大客、中巴、货车一律由金山路上行。
  第二条 市区道路(环城路、金山路除外)实行高峰期交通管制,管制时间内禁止一节货车通行(1.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车除外)。
  交通管制时间:7时至8时;11时至12时;16时30分至18时。
  第三条 市区道路(环城路、金山路除外)实行货车通行卡制度。市中心区内单位的货车确需往返本单位的,基建单位装运建材、沙土料及弃土的车辆,应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申领《南平市区货车通行卡》,凭卡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四条 “武夷号”列车到站前,横排路火车站路段实行短时间交通管制。管制时间内,除公共汽车和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及救护车外,其它机动车均应由西溪北岸公路通行。
  接送“武夷号”列车旅客的客车、小车须在列车到站前十分钟到位,并按指定车位依次停放。车牌尾号与日期尾号相同的出租车可进站前营运。
  第五条 往市区各供应点运送粮、煤的车辆,凭《南平市区货车通行卡》,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其它需进入市区装卸货物的车辆(包括运送蔬菜的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应在下午6时30分后驶入,上午7时前离开市区。
  第六条 市中心区道路禁止教练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柴三机行驶(新车报牌除外)。
  第七条 解放路、金山路、朝阳路、胜利街及八一路部分路段实行机动车单向通行(车牌号码为闽h00001-00100的小车不受限制),具体规定:
  解放路由解放岗亭往德辉广场单向行驶;
  金山路由下往上单向行驶(路段内的单位不受单向限制);
  朝阳路由滨江大道往八一路单向行驶;
  胜利街由古楼口驶入,八一路驶出单向行驶,胜利小学门前三角坪至解放路一段双向行驶;
  八一路朝阳路口至解放岗亭路段由朝阳路口往解放岗亭单向行驶。
  第八条 禁止营业性中巴通行解放路、朝阳路、人民路、胜利街、紫芝巷。
  禁止营业性大客车(不包括经批准的国营公交线路车)通行八一路、解放路、朝阳路、人民路、胜利街、紫芝巷;
  禁止人力三轮车、人力板车在每日7:00时--19:00时通行八一路、解放路、人民路、紫芝巷、府前路;
  禁止2.5吨以上货车、人力板车在每日11:30时--13:00时通行水南大桥。
  第九条 严禁各类客车、出租车沿路开门揽客;严禁营运性客车雇人在站(点)叫客、拉客。
  小四轮货车不准从事营业性客运。
  第十条 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在市区道路不准随意调头,只准在水南岗亭、德辉广场、解放岗亭、水东加油站环岛、南平饭店等宽阔处调头。
  第十一条 非营业性中巴、大客,经交警部门批准可通行市区道路,但必须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十二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和救护车,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规定的行驶时间、路线的限制。
  第十三条 殡葬、送葬车辆严格控制在10台以内并禁止在市区绕行,不准沿街抛散纸钱、燃放鞭炮。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市区道路行驶使用喇叭时,音量必须控制在一百零五分贝以内;禁鸣高音喇叭(包括电气喇叭),不准长鸣喇叭,每次按鸣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三次;不准用喇叭唤人。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只能在执行任务时按规定使用,其它车辆一律不准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十五条 除本规定指定的停放地点外,市区道路白天或夜间均不准停放机动车。
  公共汽车应紧靠站点停车,各类出租车只准在招呼站(右轮离机动车道边缘50公分以内)停靠上、下客,并不准长时间逗留、候客。
  第十六条 机动车夜间应停放在本单位车库内,无车库的应停放在环城路、军分区、省二建机修厂、水东车队停车场内;
  水东大桥至水南大桥以外的单位、联户、个体的车辆不准进城停放过夜。
  第十七条 白天需在市区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应根据车型,在下列指定的停车场(点)内停放,并交纳停车管理费。
  小车在朝阳路、商业城、德辉广场临停点及滨江大道停车场停放;
  乡镇营运中巴在南平饭店临停点、滨江大道停车场停放;
  各类出租车在八一路保险公司临停点、火车站停车场、临停点、水东车队停车场内停放;
  厂矿接送职工和学生的专车,在德辉广场临停点和滨江大道停车场停放;
  生活车在胜利街前进巷口至保险公司一侧依次停放。
  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 指定的临时停车场(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为它用;未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街小巷或单位内部设置营业性停车场(点)。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四轮车、人力车及残疾人专用车)须走非机动车道,无非机动车道的应紧靠路右行驶,主动礼让机动车,不准与机动车争道抢行。
  自行车通行路面宽度在道路右侧1.5公尺以内,其它非机动车在2.2公尺以内。
  第二十条 需在市中心区停放的非机动车,应在道路两旁设定的停车栏(线)内顺序排列,不准妨碍交通。
  第二十一条 市中心区道路严禁骑自行车带人(学龄前儿童除外)带学龄前儿童的自行车必须在前横杠上设置牢固的安全座椅。
  第二十二条 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应靠路边一公尺以内行走。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批准,不准点用、挖掘道路或从事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因施工作业确需占用、挖掘市区道路的,施工单位应事先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申领《占用市区道路申请表》,经市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交警直属大队审批;并按批准的占道、挖掘面积分别向市政管理部门和交警直属大队交纳道路占用维修费和交通管理费。
  施工作业不准超过批准的占道面积、范围和期限。
  施工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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